唐、宋、元、明、清的茶叶专卖制度

发布时间 : 2022-01-17
红茶叶专卖 宋种茶叶的由来 红茶专卖

红茶叶专卖。

我国的茶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下面是茶经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唐、宋、元、明、清的茶叶专卖制度”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各位茶友们了解“唐、宋、元、明、清的茶叶专卖制度”相关知识!

中国是文明古国,国人饮茶的历史源远流长,唐、宋、元、明、清都实行茶叶专卖制度,尤以北宋茶叶专卖法律厘定的最为细致,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意义。

唐朝后期的茶叶专卖

据《唐会要杂税》记载:德宗李适建中元年(780年)户部侍郎赵赞奏请诸道津要,都会之所,皆置吏,阅商人财货天下所出竹木茶漆,皆什一税之,充常平本钱,但被驳回。四年后,赵赞又以军需迫蹙,常平利不集时,乃请税屋间架,算除陌钱而再次请求行税茶之法。793年,德宗历史性的决定向茶叶征税,史称初税茶。据《旧唐书食货志下》:初税茶。先是,诸道盐铁史张滂启奏说:伏以去岁水灾,诏令减税。今之国用,须有供储。伏请于出茶州县及茶山外商人要路,委所有三等时佑,每十税一,充所放两税,其明年以后所得税,外贮之。若诸州遭水旱,赋税不办,以次代之。诏可之,仍委滂具处置条奏。字次每岁得钱四十万贯,然税无虚岁,遭水旱处亦未尝以前拯赡。由此我们发现,茶叶税的开征,不论是赵赞还是张滂都打着为民的旗子,但是他们都并没有把这些钱用于救济灾民,而多用于国家的财政开销和被官吏贪污和挥霍。

五代十国时期继续实行茶叶专卖制度。据说,后汉国君派将军路昌祚购买茶叶,适逢南唐灭楚。路昌祚被俘后被送往金陵,被李景释放赐茶叶18000斤,路昌祚一时激动竟跪呼万岁。陆游《南唐书契丹传》多次提到契丹王遣使到南唐以羊、马换取罗、茶、药。据《资治通鉴》记载:湖南判官高郁,请听民自采茶卖于坊客,收其征以赡军,楚王殷从之。秋,七月,殷奏于汴、荆、襄、唐、郢、复等州置回图务,运茶于河南、北,卖之以易缯纩,战马而归,仍岁茶贡茶二十五万斤,诏许之。.

北宋时期的茶叶专卖

根据《宋史食货志茶上》的记载,宋代榷茶制度,选择交通要道,如江陵府、真州、海州、汉阳军、无为军、蕲州的蕲口等六地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征收榷茶。开始的时候,在京城、建安、襄州、复州等地也委派专门的官员进行茶叶管理。在淮南的蕲、黄、舒、光、寿等六州,官府成立了自己的茶场,由官府管理茶叶的生产和销售,这里的茶农都必须加入官府的茶场,不允许茶叶私下买卖。自真宗赵恒乾兴元年(1022年)置榷茶务,诸州民有茶,除折税钱外,官悉市之。许民以东京输金银钱帛,官给券,就榷务以茶偿之。也就是说,茶农可以将一部分茶叶折纳两税银,其余的则必须卖给官府的茶场;官府同时也在一定限度内允许民间商人在京城用金银钱帛购买茶叶,由政府发给交引,然后商人拿着引券到官府设置的任一茶场领茶。后来,由于西北战事吃紧,就号召商人们把粮食运送到边境,在那里领取的交引可以在全国任何一个地方的茶场领取茶叶。而且,官府对往边境的茶商还给予粮草价值五倍的茶叶作为奖赏。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获得五倍茶利。有一些商人不知道政府的具体规定,承办官员就适当地加一些利,就把茶商给打发了,剩余的部分就由这些官员私吞。更有一些人,和官员狼狈为奸地相互勾结在一起,利用交引,搞起投机生意,买卖茶引。

与此同时,宋朝的法律还规定:商人向官府交纳的是茶的价格,领取的茶叶只能在官府规定的地方销售,不得在其他的州、军销售。商人在运送茶叶的过程中,还应当依照规定照章缴纳过、往商税。

由于太宗赵炅雍熙年间战乱频繁,朝廷为筹集粮草,鼓励商人入中(类似于现代的中介组织或者经纪人),于是,一部分商人就加大对官府的贿赂,有的地方把茶叶的销售权低价卖给商人而从商人那里拿取好处,还有的地方把茶叶的价格压得很低且又向茶商多发茶叶而损公肥私。这种官商勾结的行为使官府蒙受严重的损失。为了改变商利益博,国用日耗的状况,早在景德二年(1005年)真宗赵恒就命盐铁副使林特和李溥等,详审旧制,召茶商议论

但林特和李溥等人制定新的茶法,茶商们十分不满意,至大中祥符九年(1016年)真宗赵恒又命翰林学士李迪等人与三司同议条制。时以茶多不精给,商人罕有饶益,行商利薄。由此,林特和李溥等人的新法告终。

仁宗赵祯天圣元年(1023年)在三司使李谘的主持下废止了三说法、在淮南十三山场改用贴射法、六榷货务的茶和边地入中的茶则各采用现钱法。李谘茶法的施行使所省及增收缗钱650余万,边储较充足,国家的茶叶亦无积滞之弊,效果很是明显。但是,经过几十年的折腾,也出现了一些利病,茶商们更渴望自由经商,有更大的自主权,朝廷的一些开明的官员也上书请求开放园户与商人贸易。在这一时期,尤为突出的代表人物是淮南转运副使沈立集茶法利害十卷,陈通商之利,富弼、韩琪、曾文亮等也鼎力支持。嘉祐四年(1059年)仁宗赵祯下诏茶户缴纳均摊的茶叶租后可以与商人进行直接交易,不再需要向官府预支本钱,承受官府的低价抑卖。这对茶农来说多少有了点自由,有利于提高茶农们的积极性。在这里商人们可以直接向茶农们收购茶叶,只是要向当地官府交纳茶税、通过税等税赋。渐渐地,官府经营的茶山、茶场也逐渐地荒芜或者由临近的茶农们承租了。

徽宗赵佶崇宁元年(1102年)太师蔡京当权,他提出恢复茶榷:谓宜荆湖、江淮、两浙、福建七路所产茶仍旧禁榷官卖,勿复民科。也就是说,在产茶的州郡根据需要设置茶场,告知茶商、茶农不得私下进行违法交易。在设有茶场的地方,茶农可以租耕,缴茶折税依照原来的规定,看茶叶销售距离远近把茶引分为长引、短引,以方便管理。同时,还明文规定茶叶的商税在销售地一次性交清,运输途中不得再重复收税和苛留。

南宋初年继续推行蔡京的茶法,只是在实践中作了相对性的创新而已。例如:印制了食茶小引、兴建榷场,严格管理宋金之间的茶叶贸易,但后来因向金贩茶利润丰厚,茶商们就想方设法贿赂地方官,于是只要茶商们缴了翻引钱和通货侩息钱这种特殊的税金就可以到金国倒卖销售茶叶。

金以后的茶叶专卖

历史上的金国位于我国的北方,史书上有金为实行茶叶专卖,禁止私贩和限制民间饮茶而厘定香茶罪赏格,规定七品以上官,其家方许食茶,仍不得卖及馈献的记载。

元朝对茶叶的生产与销售也加以严格的控制和垄断,只是对销售管理的更加严格,在全国各地设置了榷茶马司,以提举茶事兼理马务。明朝则在秦、洮、河等州设专职机构负责茶务。清初在陕甘两省设茶马御史专理其事,只是清末茶引之制逐渐废止,但是西藏、陕、甘等处茶引直到1942年国民党政府征收茶类统税时才彻底废弃。

茶叶专卖就是国家实行垄断经营,虽然历朝历代的做法可能千差万别,并不完全相同,但无论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官府对茶叶垄断经营的本质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客观地说,实行茶叶专卖制度对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增强国力还是有其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封建社会那种没有监督机制和权力制约机制相制衡的情况下,人性的贪婪难免会恶性膨胀,最终导致了在茶叶专卖制度下极度腐化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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榷茶-茶叶专卖制度


中国唐代以后各代所实行的一种茶叶专卖制度。榷茶起始于唐。《旧唐书·穆宗本纪》载,长庆元年(821),“加茶榷(茶叶专卖税),旧额百文,更加五十文”。表明此时中国某些地区或已开始榷茶。文宗太和九年(835)十月,王涯为相,极言“榷茶之利”,乃置榷茶使,征购民间茶园,规定茶的生产贸易,全部由官府经营。结果民怨沸,推行不久,因王涯被诛而废止。

榷茶作为一种比较固定的制度,始行于宋代初年。乾德二年(964),“令京师、建安(今福建建瓯县)、汉阳、蕲口(今湖北蕲春县)并置场榷茶”,开宋代榷茶之始。乾德三年,又以苏晓为准南转运使,“榷薪、黄、舒、庐、寿五州茶,置十四场,笼其利,岁入百余万缗。”宋朝开始设立的这些榷货务和山场,经不断调整变化,最后至太平兴国年间,才相对稳定为六务十三场。六个榷货务是江陵府(今湖北江陵县)、真州(今江苏仪征县)、海州(今江苏连云港市)、汉阳、无为(今安徽无为县)和蕲州的蕲口;江淮间所设的十三个山场是薪州的王祺、石桥、洗马、黄梅,黄州的麻城,庐州的王同,舒州的太湖、罗源,寿州的霍山、麻步、开顺口,光州的商志愿、子安等。榷制规定,园户生产茶叶,先向山场领取“本钱”,采制以后,除交纳租税和本钱的茶叶外,余额也全部交售给山场。商人买茶,先向榷货务交付金帛,然后凭证到榷货务或指定的山场兑取茶叶。

宋代榷茶的政策或制度,由于其政权长期处在一种动乱中,所以变化很大。如开始榷茶,只限江淮、东南一带,“川峡、广南,听民自买卖,禁其出境”。嘉祐四(1059),废榷茶改行通商法(徽宗崇宁元年又复榷东南茶);至熙宁七年(1074),“天下茶法既通,而两川独行禁榷”,在原来不榷茶的川峡地区,增设提举司,榷川茶以换取边马。又如商人向榷货务购茶,先后只须交付金帛,雍熙(948)后,由于军需紧缺,改令商人输粟京师,或纳粮刍于边塞,然后按值付券兑取荆湘、江淮茶叶。这也就是北宋榷茶中一度推行过的贴射、三说和四说诸法。再如徽宗以前榷茶制度变化多而乱,崇宁四年(1105),推行引法,榷制才相对稳定下来。引法分长引、短引二种。短引限于产地邻近州县出售:长引在商人纳银钱和边粮后,由榷货务发引,自买于园户,然后贩销指定的较远州军。

南宋、元、明和清代前期,虽有时也实行税茶或其它榷茶方法,但基本上都沿用北宋的引制。如元朝,在长引、短引外,只增加一种专门批发给卖零茶者的“茶由”。明清时,分腹引、边引和土引三种,名称不同,但实际性质相近。腹引限销内地,边引运销边疆,土引专行土司所领地区。清咸丰(1855-1861)后,因太平天国革命和鸦片战争后允许外商在腹地设栈开厂,引法渐废,榷茶才最后为征收厘金或其它捐税所替代。

探究宋代严苛的茶叶专卖制度


政府专卖制度是古今中外都有的一种经济手段,目的是使政府在某种物资销售上的利益最大化,其实说到底就是垄断。现今,中国依然对烟草等产品实行专卖。众所周知,只要是专卖的产业,就意味着暴利,其从业者的收入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说,令人叹为观止。也正因为此,专卖行业极易引发民众的不满,造成社会不稳定,也使得人们盲目期待能从事专卖这种超额回报的行业,从而破坏合理、正常的人力资源配置和经济结构。在我国历史上,宋代就曾大搞严苛的茶叶专卖制度,对此值得我们一探。政府直接做茶商

中国古代从秦汉帝国开始,就对诸如盐、铁、酒等当时的战略物资或高利润产品实行专卖。专卖制度当然也不全都是与民争利,在特殊情况下,出于国防和战争的需要,必须对某些产品采取严格的管控措施。如汉武帝时期铁的专卖,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防止冶铁技术和铁器流传到北方的敌对势力——匈奴那里。当然,专卖给历朝政府所带来的利益,却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每一个统治者都深谙其道,并屡试不爽。

正是由于有这一悠久的传统,因而到了北宋立国之初,政府对茶叶实行全过程垄断经营,其主要表现形式就是政府直接做茶商。过程是这样的,政府给茶农本钱,直接投资产茶业,接着收购所有茶叶,然后组织人力运送到政府开设的茶场或交易市场。而民间的茶商在京城开封或其他指定的地方缴纳金帛、铜钱等硬通货,以换取购买茶叶的凭条,这样才可以到政府储存茶叶的固定地点领取茶货。

北宋为了保证茶叶完全被政府所收购,把货源牢牢地攥在自己手中(即首次交易排除任何一个民间商人),还下达行政命令,规定如果茶农私留茶叶,将按照其所隐匿的数量,分级予以惩罚;私下与茶商交易,也按照其交易量来惩处。如果茶农有抵触情绪,从而毁坏茶树或销毁茶叶,那么也按照其所损毁的数额予以严惩。

本来,全面垄断能使政府独占茶叶贸易的利润,但即便是现代国家,为垄断所付出的人力、财力成本也是巨大的,更何况是古代。毕竟,国家绝对不可以也没有这个能力来替代灵活多变、善于经营的商人。更何况,茶叶说到底是一种农产品(000061,股吧),其先天就有保鲜的时间要求,任何过于干燥和过于潮湿的环境,都会降低茶的品质,因而宋代的官府在经营中,损耗极大。而且,垄断的另一个附属产物就是官商勾结、权力寻租。北宋的实际情况也正是如此。

经济活动是有其客观规律的,政府对茶叶实行直接专卖,主观上渴望独占茶利,但现实市场却非常残酷。宋代国家全面垄断茶叶贸易的后果非常严重,就连政府官员自己都看不下去了,亟待有所改变。

有条件的放松管制

有鉴于垄断的低效率,宋代政府开始改变。具体做法是,让商人运输粮草等战争物资到国防前沿,按路途的距离和物资的价格发给商人凭证,即宋代所谓的“券”。商人再凭券到京城领钱,或特准到产茶的南方换取茶货。因茶叶利润丰厚,故而商人更多地选择到南方获得茶货。当时把南方的茶叶贩卖到西北一代,收益可达好几倍。

当时因与西夏打仗,政府甚至以远大于商人货物实际价值的高价钱,来吸引商人为国家运输战略物资。再加上特准茶叶贸易的暴利,商人当然愿意做这笔买卖。可是这样一来,原本因战争而堪忧的国家财政就更是雪上加霜了。而且,由于商人对茶叶贸易格外垂青,也因为政府的确有求于商人,致使下发给他们特准购进茶叶的“茶券”过多,而茶叶的产量却是相对固定的,茶券贬值就顺理成章了。这相当于市面上流通的钱多了,而商品总量却没有变化,从而导致货币贬值。有时候,商人手中的茶券总量,要超过全国两三年的产茶总额。这样,政府的信任危机就发生了,商人最初尝到过甜头,现在却要咽下这颗苦果。

再次改革迫在眉睫。到嘉佑四年(公元1059年),宋仁宗下诏废除以前的茶叶国家垄断,允许茶农与茶商直接交易,政府收纳茶商在各地销售时的商税。放松对茶叶贸易的管制是茶商梦寐以求的,市场也极为活跃,自由竞争使得政府仅在商税收缴中就获利颇丰。而且,以前为实行垄断所设置的大批机构得以撤销,节省了大量的行政支出。

但是,政府只是放松了对茶商的管制,而对于茶农来说,这却是灾难。政府为了继续享有完全垄断时的利益,就把垄断时收购茶农茶叶可获得的巨大收益,都均摊在茶农身上。也就是说,茶农交了“公粮”,才能自由地与茶商做交易。而这种公粮性质的经济作物“特种税”,对于茶农来说,过于沉重,致使很多茶农因此破产甚至逃亡、自杀。政府所收缴的茶农“公粮”很重,那么茶叶的出产价格也就高;出产价格高,那么商人收购后的销售价格也就跟着水涨船高了。后果便是市面上茶叶的价格奇高,普通饮茶者只能为此买单。还有的消费者根本无钱买茶,只能望茶兴叹。

严格的专卖制

北宋末期,茶叶贸易的弊端愈发严重,于是在权臣蔡京的主持之下,再次对仁宗时期极为有限的茶叶自由贸易政策进行革新,把宋代初期政府全面垄断下的直接专卖,变成间接专卖。具体做法是,商人先到官府购买“茶券”和专门包装茶叶的“笼子”(相当于指定的包装袋),再前往产茶地区向茶农购买茶叶。购得茶叶后,商人必须入城,在产茶地的官府核准茶券与实际收购量是否相符,之后官府在专用的包装袋上写明数量、茶色、商人姓名、销往何方等相关内容,加盖封印。

到了销售地,商人要再次到当地的官府核准茶券和茶叶,才能正式销售。如果茶商运输过来预备出售的茶叶,超过茶券所特准的量,那么超出部分必须再次购买茶券,才能获准继续销售。待这批货售完之后还要把茶券和专用的竹制茶叶包装物归还政府,予以销毁。

政府可谓用心良苦,在每一个交易环节严密监控商人,以达到专卖的目的,获取较高的专卖收入。这样不仅政府大获其利,而且这种间接专卖制,允许茶商与茶农直接交易,充分发挥了市场的作用,激发了上下游从业者的积极性,使商人在茶叶流通中依照市场规律趋利避害,脱离了政府对茶叶交易主观盲目的指挥和控制。政府只是监控和管理茶叶交易,而不是直接参与生产和销售,这样当然减少了很多行政支出,茶叶在运输和存储过程中的损耗也降低了很多。整个行业乃至全社会的成本都大为降?低。

到了南宋,政府对茶叶专卖的控制更为细密严苛,譬如茶券与茶货必须时时相随,商人每次卖出的茶叶都必须在茶券上详细登记,包装茶叶的竹制品必须在茶叶销售后10天内归还官府。茶叶贸易在古代与现代一样,利润率都很高,都是政府重要的税源。南宋更是如此,当时的大学者叶适就曾说,如果没有茶叶,则难以立国。

但专卖制永远只是最有利于政府,而非商人和普通民众。就算是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间接专卖,茶商也必须从一开始就高价购买茶券,以至于时人把专门包装茶叶的竹制品称之为“茶大虫”,即吃人的茶老虎。其实,国家垄断与专卖制在本质上就是与民争利。对于某些特殊商品,也许专卖是最符合国家利益的。但即便如此,政府也要谨慎地处理国家利益与民众利益之间的关系,让专卖的“紧”与“松”,能够在国家与国民之间找到平衡点。

中国古代茶叶的专卖制度


中国是文明古国,国人饮茶的历史源远流长,唐、宋、元、明、清都实行茶叶专卖制度,尤以北宋茶叶专卖法律厘定的最为细致,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意义。

唐朝后期的茶叶专卖

据《唐会要杂税》记载:德宗李适建中元年(780年)户部侍郎赵赞奏请诸道津要,都会之所,皆置吏,阅商人财货天下所出竹木茶漆,皆什一税之,充常平本钱,但被驳回。四年后,赵赞又以军需迫蹙,常平利不集时,乃请税屋间架,算除陌钱而再次请求行税茶之法。793年,德宗历史性的决定向茶叶征税,史称初税茶。据《旧唐书食货志下》:初税茶。先是,诸道盐铁史张滂启奏说:伏以去岁水灾,诏令减税。今之国用,须有供储。伏请于出茶州县及茶山外商人要路,委所有三等时佑,每十税一,充所放两税,其明年以后所得税,外贮之。若诸州遭水旱,赋税不办,以次代之。诏可之,仍委滂具处置条奏。字次每岁得钱四十万贯,然税无虚岁,遭水旱处亦未尝以前拯赡。由此我们发现,茶叶税的开征,不论是赵赞还是张滂都打着为民的旗子,但是他们都并没有把这些钱用于救济灾民,而多用于国家的财政开销和被官吏贪污和挥霍。

五代十国时期继续实行茶叶专卖制度。据说,后汉国君派将军路昌祚购买茶叶,适逢南唐灭楚。路昌祚被俘后被送往金陵,被李景释放赐茶叶18000斤,路昌祚一时激动竟跪呼万岁。陆游《南唐书契丹传》多次提到契丹王遣使到南唐以羊、马换取罗、茶、药。据《资治通鉴》记载:湖南判官高郁,请听民自采茶卖于坊客,收其征以赡军,楚王殷从之。秋,七月,殷奏于汴、荆、襄、唐、郢、复等州置回图务,运茶于河南、北,卖之以易缯纩,战马而归,仍岁茶贡茶二十五万斤,诏许之。

北宋时期的茶叶专卖

根据《宋史食货志茶上》的记载,宋代榷茶制度,选择交通要道,如江陵府、真州、海州、汉阳军、无为军、蕲州的蕲口等六地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征收榷茶。开始的时候,在京城、建安、襄州、复州等地也委派专门的官员进行茶叶管理。在淮南的蕲、黄、舒、光、寿等六州,官府成立了自己的茶场,由官府管理茶叶的生产和销售,这里的茶农都必须加入官府的茶场,不允许茶叶私下买卖。自真宗赵恒乾兴元年(1022年)置榷茶务,诸州民有茶,除折税钱外,官悉市之。许民以东京输金银钱帛,官给券,就榷务以茶偿之。也就是说,茶农可以将一部分茶叶折纳两税银,其余的则必须卖给官府的茶场;官府同时也在一定限度内允许民间商人在京城用金银钱帛购买茶叶,由政府发给交引,然后商人拿着引券到官府设置的任一茶场领茶。后来,由于西北战事吃紧,就号召商人们把粮食运送到边境,在那里领取的交引可以在全国任何一个地方的茶场领取茶叶。而且,官府对往边境的茶商还给予粮草价值五倍的茶叶作为奖赏。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获得五倍茶利。有一些商人不知道政府的具体规定,承办官员就适当地加一些利,就把茶商给打发了,剩余的部分就由这些官员私吞。更有一些人,和官员狼狈为奸地相互勾结在一起,利用交引,搞起投机生意,买卖茶引。

与此同时,宋朝的法律还规定:商人向官府交纳的是茶的价格,领取的茶叶只能在官府规定的地方销售,不得在其他的州、军销售。商人在运送茶叶的过程中,还应当依照规定照章缴纳过、往商税。

由于太宗赵炅雍熙年间战乱频繁,朝廷为筹集粮草,鼓励商人入中(类似于现代的中介组织或者经纪人),于是,一部分商人就加大对官府的贿赂,有的地方把茶叶的销售权低价卖给商人而从商人那里拿取好处,还有的地方把茶叶的价格压得很低且又向茶商多发茶叶而损公肥私。这种官商勾结的行为使官府蒙受严重的损失。为了改变商利益博,国用日耗的状况,早在景德二年(1005年)真宗赵恒就命盐铁副使林特和李溥等,详审旧制,召茶商议论

但林特和李溥等人制定新的茶法,茶商们十分不满意,至大中祥符九年(1016年)真宗赵恒又命翰林学士李迪等人与三司同议条制。时以茶多不精给,商人罕有饶益,行商利薄。由此,林特和李溥等人的新法告终。

仁宗赵祯天圣元年(1023年)在三司使李谘的主持下废止了三说法、在淮南十三山场改用贴射法、六榷货务的茶和边地入中的茶则各采用现钱法。李谘茶法的施行使所省及增收缗钱650余万,边储较充足,国家的茶叶亦无积滞之弊,效果很是明显。但是,经过几十年的折腾,也出现了一些利病,茶商们更渴望自由经商,有更大的自主权,朝廷的一些开明的官员也上书请求开放园户与商人贸易。在这一时期,尤为突出的代表人物是淮南转运副使沈立集茶法利害十卷,陈通商之利,富弼、韩琪、曾文亮等也鼎力支持。嘉佑四年(1059年)仁宗赵祯下诏茶户缴纳均摊的茶叶租后可以与商人进行直接交易,不再需要向官府预支本钱,承受官府的低价抑卖。这对茶农来说多少有了点自由,有利于提高茶农们的积极性。在这里商人们可以直接向茶农们收购茶叶,只是要向当地官府交纳茶税、通过税等税赋。渐渐地,官府经营的茶山、茶场也逐渐地荒芜或者由临近的茶农们承租了。

徽宗赵佶崇宁元年(1102年)太师蔡京当权,他提出恢复茶榷:谓宜荆湖、江淮、两浙、福建七路所产茶仍旧禁榷官卖,勿复民科。也就是说,在产茶的州郡根据需要设置茶场,告知茶商、茶农不得私下进行违法交易。在设有茶场的地方,茶农可以租耕,缴茶折税依照原来的规定,看茶叶销售距离远近把茶引分为长引、短引,以方便管理。同时,还明文规定茶叶的商税在销售地一次性交清,运输途中不得再重复收税和苛留。

南宋初年继续推行蔡京的茶法,只是在实践中作了相对性的创新而已。例如:印制了食茶小引、兴建榷场,严格管理宋金之间的茶叶贸易,但后来因向金贩茶利润丰厚,茶商们就想方设法贿赂地方官,于是只要茶商们缴了翻引钱和通货侩息钱这种特殊的税金就可以到金国倒卖销售茶叶。

金以后的茶叶专卖

历史上的金国位于我国的北方,史书上有金为实行茶叶专卖,禁止私贩和限制民间饮茶而厘定香茶罪赏格,规定七品以上官,其家方许食茶,仍不得卖及馈献的记载。

元朝对茶叶的生产与销售也加以严格的控制和垄断,只是对销售管理的更加严格,在全国各地设置了榷茶马司,以提举茶事兼理马务。明朝则在秦、洮、河等州设专职机构负责茶务。清初在陕甘两省设茶马御史专理其事,只是清末茶引之制逐渐废止,但是西藏、陕、甘等处茶引直到1942年国民党政府征收茶类统税时才彻底废弃。

茶叶专卖就是国家实行垄断经营,虽然历朝历代的做法可能千差万别,并不完全相同,但无论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官府对茶叶垄断经营的本质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客观地说,实行茶叶专卖制度对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增强国力还是有其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封建社会那种没有监督机制和权力制约机制相制衡的情况下,人性的贪婪难免会恶性膨胀,最终导致了在茶叶专卖制度下极度腐化的现象。

中国历史上的茶叶专卖制度


中国是文明古国,国人饮茶的历史源远流长,唐、宋、元、明、清都实行茶叶专卖制度,尤以北宋茶叶专卖法律厘定的最为细致,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意义。

唐朝后期的茶叶专卖据《唐会要杂税》记载:德宗李适建中元年(780年)户部侍郎赵赞奏请诸道津要,都会之所,皆置吏,阅商人财货天下所出竹木茶漆,皆什一税之,充常平本钱,但被驳回。四年后,赵赞又以军需迫蹙,常平利不集时,乃请税屋间架,算除陌钱而再次请求行税茶之法。793年,德宗历史性的决定向茶叶征税,史称初税茶。据《旧唐书食货志下》:初税茶。先是,诸道盐铁史张滂启奏说:伏以去岁水灾,诏令减税。今之国用,须有供储。伏请于出茶州县及茶山外商人要路,委所有三等时佑,每十税一,充所放两税,其明年以后所得税,外贮之。若诸州遭水旱,赋税不办,以次代之。诏可之,仍委滂具处置条奏。字次每岁得钱四十万贯,然税无虚岁,遭水旱处亦未尝以前拯赡。由此我们发现,茶叶税的开征,不论是赵赞还是张滂都打着为民的旗子,但是他们都并没有把这些钱用于救济灾民,而多用于国家的财政开销和被官吏贪污和挥霍。

五代十国时期继续实行茶叶专卖制度。据说,后汉国君派将军路昌祚购买茶叶,适逢南唐灭楚。路昌祚被俘后被送往金陵,被李景释放赐茶叶18000斤,路昌祚一时激动竟跪呼万岁。陆游《南唐书契丹传》多次提到契丹王遣使到南唐以羊、马换取罗、茶、药。据《资治通鉴》记载:湖南判官高郁,请听民自采茶卖于坊客,收其征以赡军,楚王殷从之。秋,七月,殷奏于汴、荆、襄、唐、郢、复等州置回图务,运茶于河南、北,卖之以易缯纩,战马而归,仍岁茶贡茶二十五万斤,诏许之。.

北宋时期的茶叶专卖根据《宋史食货志茶上》的记载,宋代榷茶制度,选择交通要道,如江陵府、真州、海州、汉阳军、无为军、蕲州的蕲口等六地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征收榷茶。开始的时候,在京城、建安、襄州、复州等地也委派专门的官员进行茶叶管理。在淮南的蕲、黄、舒、光、寿等六州,官府成立了自己的茶场,由官府管理茶叶的生产和销售,这里的茶农都必须加入官府的茶场,不允许茶叶私下买卖。自真宗赵恒乾兴元年(1022年)置榷茶务,诸州民有茶,除折税钱外,官悉市之。许民以东京输金银钱帛,官给券,就榷务以茶偿之。也就是说,茶农可以将一部分茶叶折纳两税银,其余的则必须卖给官府的茶场;官府同时也在一定限度内允许民间商人在京城用金银钱帛购买茶叶,由政府发给交引,然后商人拿着引券到官府设置的任一茶场领茶。后来,由于西北战事吃紧,就号召商人们把粮食运送到边境,在那里领取的交引可以在全国任何一个地方的茶场领取茶叶。而且,官府对往边境的茶商还给予粮草价值五倍的茶叶作为奖赏。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获得五倍茶利。有一些商人不知道政府的具体规定,承办官员就适当地加一些利,就把茶商给打发了,剩余的部分就由这些官员私吞。更有一些人,和官员狼狈为奸地相互勾结在一起,利用交引,搞起投机生意,买卖茶引。

与此同时,宋朝的法律还规定:商人向官府交纳的是茶的价格,领取的茶叶只能在官府规定的地方销售,不得在其他的州、军销售。商人在运送茶叶的过程中,还应当依照规定照章缴纳过、往商税。

由于太宗赵炅雍熙年间战乱频繁,朝廷为筹集粮草,鼓励商人入中(类似于现代的中介组织或者经纪人),于是,一部分商人就加大对官府的贿赂,有的地方把茶叶的销售权低价卖给商人而从商人那里拿取好处,还有的地方把茶叶的价格压得很低且又向茶商多发茶叶而损公肥私。这种官商勾结的行为使官府蒙受严重的损失。为了改变商利益博,国用日耗的状况,早在景德二年(1005年)真宗赵恒就命盐铁副使林特和李溥等,详审旧制,召茶商议论

但林特和李溥等人制定新的茶法,茶商们十分不满意,至大中祥符九年(1016年)真宗赵恒又命翰林学士李迪等人与三司同议条制。时以茶多不精给,商人罕有饶益,行商利薄。由此,林特和李溥等人的新法告终。

仁宗赵祯天圣元年(1023年)在三司使李谘的主持下废止了三说法、在淮南十三山场改用贴射法、六榷货务的茶和边地入中的茶则各采用现钱法。李谘茶法的施行使所省及增收缗钱650余万,边储较充足,国家的茶叶亦无积滞之弊,效果很是明显。但是,经过几十年的折腾,也出现了一些利病,茶商们更渴望自由经商,有更大的自主权,朝廷的一些开明的官员也上书请求开放园户与商人贸易。在这一时期,尤为突出的代表人物是淮南转运副使沈立集茶法利害十卷,陈通商之利,富弼、韩琪、曾文亮等也鼎力支持。嘉佑四年(1059年)仁宗赵祯下诏茶户缴纳均摊的茶叶租后可以与商人进行直接交易,不再需要向官府预支本钱,承受官府的低价抑卖。这对茶农来说多少有了点自由,有利于提高茶农们的积极性。在这里商人们可以直接向茶农们收购茶叶,只是要向当地官府交纳茶税、通过税等税赋。渐渐地,官府经营的茶山、茶场也逐渐地荒芜或者由临近的茶农们承租了。

徽宗赵佶崇宁元年(1102年)太师蔡京当权,他提出恢复茶榷:谓宜荆湖、江淮、两浙、福建七路所产茶仍旧禁榷官卖,勿复民科。也就是说,在产茶的州郡根据需要设置茶场,告知茶商、茶农不得私下进行违法交易。在设有茶场的地方,茶农可以租耕,缴茶折税依照原来的规定,看茶叶销售距离远近把茶引分为长引、短引,以方便管理。同时,还明文规定茶叶的商税在销售地一次性交清,运输途中不得再重复收税和苛留。

南宋初年继续推行蔡京的茶法,只是在实践中作了相对性的创新而已。例如:印制了食茶小引、兴建榷场,严格管理宋金之间的茶叶贸易,但后来因向金贩茶利润丰厚,茶商们就想方设法贿赂地方官,于是只要茶商们缴了翻引钱和通货侩息钱这种特殊的税金就可以到金国倒卖销售茶叶。

金以后的茶叶专卖历史上的金国位于我国的北方,史书上有金为实行茶叶专卖,禁止私贩和限制民间饮茶而厘定香茶罪赏格,规定七品以上官,其家方许食茶,仍不得卖及馈献的记载。

元朝对茶叶的生产与销售也加以严格的控制和垄断,只是对销售管理的更加严格,在全国各地设置了榷茶马司,以提举茶事兼理马务。明朝则在秦、洮、河等州设专职机构负责茶务。清初在陕甘两省设茶马御史专理其事,只是清末茶引之制逐渐废止,但是西藏、陕、甘等处茶引直到1942年国民党政府征收茶类统税时才彻底废弃。

茶叶专卖就是国家实行垄断经营,虽然历朝历代的做法可能千差万别,并不完全相同,但无论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官府对茶叶垄断经营的本质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客观地说,实行茶叶专卖制度对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增强国力还是有其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封建社会那种没有监督机制和权力制约机制相制衡的情况下,人性的贪婪难免会恶性膨胀,最终导致了在茶叶专卖制度下极度腐化的现象。

宋初的茶叶法令和榷茶制度的模式


宋初榷茶体制的建立,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由草创到完善的过程。这一过程,首先体现为一系列茶叶法令的颁布。先是建隆三年(962年)刘湛奉诏榷茶于蕲春,开始对从蕲春北销的江南茶叶实行官府的垄断经营。

随后在乾德二年(964年),将榷茶的范围扩大为所有的江南北销茶,令京师、建安、汉阳、蕲口并置场榷茶,令民茶折税外,悉官买。商人经营茶叶,需入金帛京师,指引诣沿江给茶。在确立官府对茶叶垄断经营的同时,还颁行私茶法:民敢藏匿不送官及私贩鬻者,没入之,计其直百钱以上者杖七十,八贯加役流,主吏以官茶贸易者,计其直五百钱流二千里,一贯五百及持杖贩易私茶为官司擒捕者,皆死。也就是在乾德二年实行的榷茶制度,是由沿江的三个榷场(即榷货务)垄断收购自江南的北销茶,商人经营茶叶,先向京师榷货务输金帛,换取算买茶叶的凭证:引,然后持引去沿江榷货务算买茶叶。

在乾德三年(965年)之前,榷茶制度还仅仅是针对由北宋境外销往境内的茶叶,而对北宋境内的茶叶,也即淮南茶,并没有实行禁榷制。对淮南茶禁榷之议,始于乾德三年。如果说之前禁榷江南茶主要是为了防止南商操纵中原利权,禁榷淮南茶则是因为宋政府从榷茶中得到了好处,为了充实财政而实行的。且南北茶法不一,不利于榷茶制度的推行。史载乾德三年九月,苏晓建议榷蕲、黄、舒、庐、寿五州茶,置十四场。后又增加了光州、山场改为十三。淮南茶的禁榷与禁榷江南茶一样,都是由政府统一收购和批发茶叶。其不同在于,由于淮南在宋朝境内,所以政府的千预不仅体现在茶叶流通环节,而且涉及到茶叶的生产领域,淮南榷茶有了关于园户的规定:对于茶叶的生产,置吏总之,六州采茶之民皆隶焉,谓之园户。淮南榷茶体制运行的流程是这样的:政府先向园户发放茶叶生产的茶本钱,园户生产茶叶,首先应当先向国家交纳赋税,可以用交纳一定数额的茶叶代替;园户用茶输租后,余茶悉数卖给国家,由就近的山场收购,国家支付的对价就是预先发贷给园户的茶本钱。茶叶由十三山场收购后,统一批发给商人经营。商人经营茶叶,先在京师的榷货务纳金帛,然后持引去淮南的十三山场领取茶叶。北宋结束五代十国的割据后,把施行于淮南的这一园户管理制度推向江南。

宋灭南唐后,在江南曾一度沿用南唐旧法,官市茶十之八,余二分复税其什一,然后给符,听其货鬻。也就是把园户生产的茶叶,一分为二:官府收购园户所产茶叶的十分之八:对剩下的那十分之二,在收取该份额的10%的税后,可以自由买卖。对于前面的那八分,当然是榷茶法,而后面的二分也属于广泛意义的榷茶,因为政府实际上对该部分收了茶税,如同唐代的税茶法。但这毕竟是两种不同的制度,而且听其货鬻与官府收购后再批发给商人的价格,肯定是有所差别的,这样就与在江北实行的全面榷茶相冲突,以至于商人旁缘为奸,逾江涉淮,颇紊国法。于是在太平兴国二年(977年),从江南转运使樊若水之请对江南茶实行全部禁榷。江南茶法调整如下:

其一,诸州所产茶折税输租如山场,即一如淮南茶法,园户所产茶叶在折税输租后,由官府就近设置的山场将余茶统一收购;

其二,增加了榷货务的设置,由原來的沿江三榷货务增加为八个(后又减为六个),以便于适应江南全面榷茶的需要,榷货务的职能是批发由江南各州军买茶场收购来的茶叶;

其三,相对于乾德二年,减轻了私茶的处罚。私自贩卖茶叶十贯以上黥面送阙下,妇人配为针工,民间私茶减犯人罪之半,榷货务主吏盗茶贩鬻钱五百以下徒三年,三贯以上黥面送阙下。同时还增加了园户私自毁坏茶树的处罚:园户辄毁其丛株者,计所出茶论如法。

太平兴国二年茶法的调整,统一了南北榷茶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在太平兴国三年(978年),闽越相继归入北宋,自此,除了广南、四川外,榷茶制度推行到全国各地,即《宋史》卷一八三所描述:天下茶皆禁,唯川峡、广南听民自买卖,禁其出境。宋初确立的榷茶体制包括这样几方面内容:

其一、政府与园户之间。在产茶的江淮闽浙荆湖诸路,将茶叶生产者编制为园户,设官置吏,统一管理。园户作为专门的茶叶生产者,其与政府之间形成一种类似合同的法律关系。园户生产茶叶,首先有权获得由政府发放茶本钱,以此作为茶叶卖给政府的对价。而园户所产的所有茶叶,不管是输粗所用,还是折税所用,还是卖给政府,最终都垄断在政府手中,商人若要经营茶叶,只能从政府手中批发。园户负有交出全部所产茶叶的义务,若匿不送官的,以私茶论,按照所隐匿茶叶的价值处以严厉的刑罚:而且园户应尽量保证茶叶的产量,如果私自毁败茶树的,要按照这一部分的产量,以比照私茶处罚,这样园户和政府之间除了横向的合同关系之外,还有纵向的管理关系,其与政府之间的产销关系具有强制性。可见园户对于自己手中的茶叶并没有现在完全意义上的所有权,产权关系不明确。园户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既不是买卖合同关系,因为这种买卖不是双方的合意,是一方的意思的强制;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雇佣劳动关系,因为这种雇佣也具有强制性。他们之间实际上仍然是一种隶属关系,政府组织园户种植茶叶,向园户发放茶本钱作为酬劳,园户对自己的劳动成果只具有占有权,而不是所有权。

其二、政府与商人之间。政府的茶叶经营机构由京师榷货务、沿江六榷货务、十三山场组成。园户所生产的茶叶,在淮南,由十三山场就近收购并批售;在其他诸路,由政府就近设置买茶场收购,然后运往在沿江设置的六榷货务,由六榷货务批发给商人。这三个机构相比较而言,十三山场兼有收购和批发功能;沿江六榷货务不从园户手中直接收购茶叶,而只是接收由其他诸路的产茶州军的买茶场收购来的茶叶并批发。二者是并行并立关系。而设置在京师的榷货务但会给交钞往还,而不积茶货。也就是说京师榷货务的职能是收钱和发引,不负责茶叶的具体出纳。商人经营茶叶的,先向京师榷货务(在东南各地政府也可以)纳钱交款,以射六务、十三场茶,京师榷货务根据商人的要求,区别其所要买的不同场、务的茶,发给不同的买茶凭证。商人持该凭证(引)到沿江榷货务或者十三山场去领取茶叶。这里的引,既有代金券的性质,同时又是商人经营茶叶的许可证。在这里,政府首先充当了一个商人的角色,它把从园户那里买来的茶叶,批发给茶商,这与一般的商人行为看起来没有什么区别,只是它买茶的行为具有强制性。它与茶商之间存在一种合同关系,即茶叶买卖合同关系。商人买茶包括两个行为:先纳钱买引,后持引领茶。交易过程其实在第一个行为就实现了,持引领茶是双方履行合同义务。这个合同关系与一般的合同不同,具有特殊性,即它给商人设定了附加义务,商人买茶后,必须按照交引所指定的地点销售,否则要受到惩罚,这与今天的知识产权法中的许可使用颇为相似。在商人买茶过程结束后,政府与商人之间仍然是一种行政管理关系,商人按照规定向政府交纳商税,违反了茶法要受到政府处罚,而且政府也打击私贩,保证守法茶商的正当利益。

其三、以刑法来保障榷茶制度的实施。这包括对园户和茶商私自交易的处罚、园户私自毁败茶树的处罚、聚众持械贩易私茶的处罚、主管经手茶叶的官吏监守自盗擅自贩易的处罚,以及对巡防卒私贩茶的处罚,区别上述各种情况,性质轻重有别,并以贩易茶叶的数量确定不同的量刑等差,形成了比较严密的私茶法。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宋初的榷茶走的是一条官购商销的间接专卖的路子。由于在这种制度下,商人需要向政府纳钱取得交引来领取茶叶,于是被称为交引法或者入中法,这是从不同的角度界定的结果。在这一体制下,政府连接在园户和商人中间,增加了茶叶流通的一个环节,通过对茶叶的低价收购和高价批发来获取专卖利益。由于茶叶牢牢的控制在政府的手中,对私茶进行严厉的处罚,再加上一系列保证茶叶产量的措施,有利的保证了政府的财政收入,至道末,鬻钱二百八十五万二千九百余贯,天禧末,增四十五万余贯,可以说,宋初的榷茶是相当成功的。

中世纪宋、元、明三代茶具进入改型时期


“美食不如美器”历来是中国人的器用之道,从粗放式羹饮发展到细啜慢品式饮用,人类的饮茶经历了一定的历史阶段。不同的品饮方式,自然产生了相应的茶具,茶具是茶文化历史发展长河中最重要的载体,为我们解读古人的饮茶生活提供了重要的实物依据。

古人饮茶之前,先要将茶叶放在火炉上煎煮。在唐代以前的饮茶方法,是先将茶叶碾成细未,加上油膏、米粉等,制成茶团或茶饼,饮时捣碎,放上调料煎煮。煎煮茶叶起于何时,唐代以来诸家就有过争论。如宋欧阳修《集古录跋尾》说:“于茶之见前史,盖自魏晋以来有之。”后人看到魏时的《收勘书图》中有“煎茶者”。所以认为煎茶始于魏晋。据《南窗记谈》“饮茶始于梁天监(公元502年)中事。”而据王褒《憧约》有“烹茶尽具”之语,说明煎煮茶叶需要一套器具。可见西汉已有烹茶茶具。时至唐代,随着饮茶文化的蓬勃发展,蒸焙、煎煮等技术更是成熟起来。据《画谩录》记载:“贞元(公元785)中,常衮为建州刺史,始蒸焙而研之,谓研膏茶,其后稍为饼样,故谓之一串。”茶饼、茶串必须要用煮茶茶具煎煮后才能饮用。这样无疑促进茶具的改革,而进入一个新型茶具的时代。

从中世纪后期来看,宋、元、明三代,煮茶器具是使用一种铜制的“茶罏”。据《长物志》记载:宋元以来,煮茶器具叫“茶罏”,亦称“风罏”。陆游《过憎庵诗》日:“茶罏烟起知高兴,棋子声疏识苦心。”依此说,宋陆游年间就有“茶罏”一名,元代著名的茶罏有“姜铸茶罏”,《遵生八笺》说:“元时,杭城有姜娘子和平江的王吉二家铸法,名擅当时。”这二家铸法主要精干罏面的拔蜡,使之光滑美观,又在茶罏上有细巧如锦的花纹。“制法仿古,式样可观,”还说“炼铜亦净……或作。”实指镀金。由此可见,元代茶罏非常精制,时至明朝,社会也普通使用“铜茶罏”,而特点是在做工上讲究雕刻技艺。其中有一种饕餮铜罏在明代最为华贵。“饕餮”是古代一种恶兽名,一般在古代钟鼎彝器上多见到这种琢刻的兽形。是一种讲究的琢刻装饰。由此见到,明代茶罏多重在仿古,雕刻技艺十分突出。我国中世纪后期,除了煮茶用茶罏,还有专门煮水用的“汤瓶”。当时俗称“茶吹”,或“铫子”,又有“镣子”之名。最早我国古人多用鼎和镬煮水。《淮南子·说山训》载:“尝一脔肉,知一镬之味”高诱注:“有足日鼎,无足日镬”。(明清时期,我国南方一些地区把“镬”叫锅。)从史料记载来看,到中世纪后期,用鼎、镬煮水的古老方法才逐渐被“汤瓶”取而代之。过去一些作家认为,我国约在元代出现“泡茶”(即“点茶”)方法,因此元代煮水器具为之一变(指改制用汤瓶)。但据笔者所收集的史料来看,煮水用瓶在南宋就存在了。这里顺便摘引两条史料为据。南宋罗大经《鹤林玉露》有记载说:“茶经以鱼目、涌泉、连珠为煮水之节,然近世(指南宋)沦茶,鲜以鼎镬,用瓶煮水,难以候视,则当以声辨一沸、二沸、三沸”。依罗大经之意,过去(南宋以前)用上口开放的鼎、镬煮水,便于观察水沸的程度,而改用瓶煮水,因瓶口小,难以观察到瓶中水沸的情况,只好靠听水声来判断水沸程度,《鹤林玉露》又说:“陆氏(陆羽)之法,以末(指碾碎的茶末)就茶,故以第二沸为合量下末。”陆羽是唐朝人,是《茶经》的作者,被认为是我国唐代茶文化兴起的奠基人。这样一个茶家煮水都使用“镬”,足可说明唐代还未曾使用“汤瓶”。又据宋代文学家苏轼在《煎茶歌》中谈到煮水说“蟹眼已过鱼眼生,飕飕欲作松风鸣……银瓶泻汤誇第二、未识古人煎水意。”苏轼的这段诗词可以作为宋以来煮水用“汤瓶”的又一很好的例证。

明朝,沦茶煮水使用“汤瓶”更是普遍之事,而且汤瓶的样式品种也多起来。从金属种类分,有锡瓶、铅瓶、铜瓶等。当时茶瓶的形状多是竹筒形。《长物志》的作者文震亨说,这种竹筒状汤瓶好处在于“既不漏火,又便于点注(泡茶)”。可见汤瓶既煮水又可用于泡茶两种功用。明代同时也开始用瓷茶瓶,可是因为“瓷瓶煮水,虽不夺汤气,然不适用,亦不雅观。”所以实际上,明代日常生活中是不用瓷茶瓶的。明朝“茶瓶”中还有奇形怪状的作品。见《颂古联珠通集》“一口吸尽江南水,庞老不曾明自己,烂碎如泥瞻似天,巩县茶瓶三只嘴。”明朝竟有三只嘴的茶瓶,稀奇到了脱离生活实际的地步。无疑,这种怪异茶瓶只能作为收藏装饰物,仅此而已。

茶具,是我国古代茶文化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讨论茶具史的兴衰,也可以看到茶文化的历史背景,中国古代茶具也有其本身独到的发展过程,从中还可以看到陶瓷制造的艺术造谐。

宋、元时期安溪茶业的发展


宋代是我国茶业生产和茶文化得到迅速发展的重要时期,安溪茶业也有较大发展,产茶区域不断扩大,生产技术不断成熟,茶叶产业已具雏形;清水、圣泉等名岩已产名茶,其味尤香,其功益大,声誉远扬。

著名人类学专家、厦门大学教授庄为玑在《安溪县的发展历史》一文中说:安溪到了宋朝的时候,已有很大的发展,潘田的铁矿和仙苑的乌龙种,就在这个时候生产的。当宋朝时,有个黄夷简,他做五代钱俶的部下20年。后来北宋统一的时候,他称疾于安溪别业,曾作小居诗:宿雨一番蔬甲嫩,春山几焙茗旗香(见《福建续志》卷九十)。可知安溪在五代末宋初时,已有焙茗的手工业。安溪的矿冶业,始自唐五代,特别是宋代,安溪的矿冶业居全省首位,在全国占有一定的地位。北宋年间,潘田铁矿就有开采的记录。庄为玑教授把潘田的铁矿和仙苑茶联系在一起,可见仙苑的茶叶在宋初的发展已非一般。

明万历《安溪县志》载,茶名于清水,又名于圣泉。始修于明崇祯六年(1633年),清乾隆廿六年(1761年)重修的《清水岩志》载:清水峰高,出云吐雾,寺僧植茶,饱山岚之气,沐日月之精,得烟霞之霭,食之能疗百病。老寮等属人家,清香之味不及也。鬼空口有宋植二、三株,其味尤香,其功益大,饮之不觉两腋风生,倘遇陆羽,将以补茶经焉。在安溪驷马山左侧(今官桥镇)的圣泉岩,始建于唐天祐年间(约905年)。清乾隆《安溪县志》载:岩最高,登巅远眺,可望郡中清源山。岩产茶甚佳岩后有泉出石中,清甘不竭以上史料说明,宋元时期安溪的民间和寺庙中已普遍产茶,而制茶手工业的出现,则表明安溪茶叶的发展已具产业的雏形。

茶兴于唐盛于宋


茶兴于唐盛于宋。宋代的茶叶生产空前发展,饮茶之风非常盛行,既形成了豪华极致的宫廷茶文化。又兴起趣味盎然的市民茶文化。宋代茶文化还继承唐人注重精神意趣的文化传统,把儒学的内省观念渗透到茶饮之中,又将品茶贯穿于各阶层日常生活和礼仪之中,由此一直到元明清各代。与唐代相比,宋代茶文化在以下三方面呈现了显著的特点。

一是形成以龙凤茶为代表的精细制茶工艺。

宋代的气候转冷,常年平均气温比唐代低2-3℃,特别是在一次寒潮袭击下,众多茶树受到冻害,茶叶生产遭到严重破坏,于是生产贡茶的任务南移。太平兴国二年(977),宋太宗为了取象于龙风,以别庶饮,由此人贡,派遣官员到建安北苑专门监制龙风茶。龙凤茶是用定型模具压制茶膏并刻上龙、凤、花、草图案的一种饼茶。压模成型的茶饼上有龙凤的造型。龙是皇帝的象征,凤是吉祥之物。因而龙凤茶就不同于一般的茶,从而显示了皇帝的尊贵和皇室与贫民区别。宋徽宗在《大观茶论》中写道:采择之精,制作之工,品第之胜,烹点之妙,莫不咸造其极。

宋代创制的龙凤茶,把我国古代蒸青团茶的制作工艺推向一个历史高峰,拓宽了茶的审美范围,即由对色、香、味的品尝,扩展到对形的欣赏,为后代茶叶形制艺术发展,奠定了审美基础。现今云南产的圆茶、七子饼茶之类和旧中国一些茶店里还能见到的龙团凤髓的名茶招牌,就是沿袭宋代龙凤茶而遗留的一些痕迹。

二是斗茶习俗的形成和分茶技艺的出现。

斗茶又称茗战。就是品茗比赛,把茶叶质量的评比当作一场战斗来对待。由于官廷、寺庙、文人聚会中茶宴的逐步盛行,特别是一些地方官吏和权贵为博帝王的欢心,千方百计献上优质贡茶,为此先要比试茶的质量,斗茶之风便日益盛行起来。范忡淹描写茗战的情况说:胜若登仙不可攀,输同降将无穷耻。(《和章岷从事斗茶歌》)斗茶不仅在上层社会盛行,还普及到民间,唐庚《斗茶记》记其事说:政和二年,三月壬戌,二三君子,相与斗茶於寄傲斋。予为取龙塘水烹之,而第其品,以某为上,某次之。三五知己,各取所藏好茶,轮流品尝,决出名次,以分高下。

宋代还流行一种技巧性很高的烹茶技艺,叫做分茶。宋代陶谷《清异录百茶戏》中说:近世有下汤适匕,别施妙诀,使汤纹水脉成物象者。禽兽虫鱼花草之属,纤巧如画,但须臾即就散灭。此茶之变也。时人谓茶百戏'玩这种游艺时,碾茶为末,注之以汤,以筅击拂,这时盏面上的汤纹就会幻变出各种图样来,犹如一幅幅水墨画,所以有水丹青之称。

斗茶和分茶在点茶技艺方面有相同之处,但就其性质而言,斗茶是一种茶俗,分茶则主要是茶艺,两者既有联系,又相区别,都体现了茶文化丰富的文化意蕴。

三是茶馆的兴盛。

茶馆,又叫茶楼、茶亭,茶肆、茶坊、茶室、茶居等,简而言之,是以营业为目的,供客人饮茶的场所。唐代是茶馆的形成期,宋代则是茶馆的兴盛期。五代十国以后,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和繁荣,茶馆、茶楼也迅速发展和繁荣。京城汴京是北宋时期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又是北方的交通要道,当时茶坊鳞次栉比,尤以闹市和居民集中地为盛。

在北方游牧民族的遇迫之,南宋建都临安(今杭州)后,茶馆有盛无衰,处处有茶坊、酒肆、面店、果子、采帛、绒线、香烛、油酱、食米、下饭鱼肉鲞、腊等铺(《梦粱录》卷十三《铺席》)。《都城纪胜)说城内的茶坊很考究,文化气氛浓郁,室内张挂名人书画,供人消遣。《梦梁录》中也说今杭城茶肆亦插四时花,挂名人画,装点门面。茶坊里卖奇茶异汤,冬月添卖七宝擂茶、馓子、葱茶、盐鼓汤;暑月添卖雪泡海花酒。

大城市里茶馆兴隆,山乡集镇的茶店茶馆也遍地皆是,只是设施比较简陋。它们或设在山镇,或设于水乡,凡有人群处,必有茶馆。南宋洪迈写的《夷坚志》中,提到茶肆多达百余处,说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茶馆逐渐兴盛起来,茶馆文化也日益发达。

宋代文人著诗文歌吟茶事数量也众多,茶诗文中有涉及对茶政批判的,也有对茶艺、茶道进行细腻人微描写的。宋代的茶学专著也比较多,有25部,比唐代多19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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