榷茶-茶叶专卖制度

发布时间 : 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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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茶叶专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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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唐代以后各代所实行的一种茶叶专卖制度。榷茶起始于唐。《旧唐书·穆宗本纪》载,长庆元年(821),“加茶榷(茶叶专卖税),旧额百文,更加五十文”。表明此时中国某些地区或已开始榷茶。文宗太和九年(835)十月,王涯为相,极言“榷茶之利”,乃置榷茶使,征购民间茶园,规定茶的生产贸易,全部由官府经营。结果民怨沸,推行不久,因王涯被诛而废止。

榷茶作为一种比较固定的制度,始行于宋代初年。乾德二年(964),“令京师、建安(今福建建瓯县)、汉阳、蕲口(今湖北蕲春县)并置场榷茶”,开宋代榷茶之始。乾德三年,又以苏晓为准南转运使,“榷薪、黄、舒、庐、寿五州茶,置十四场,笼其利,岁入百余万缗。”宋朝开始设立的这些榷货务和山场,经不断调整变化,最后至太平兴国年间,才相对稳定为六务十三场。六个榷货务是江陵府(今湖北江陵县)、真州(今江苏仪征县)、海州(今江苏连云港市)、汉阳、无为(今安徽无为县)和蕲州的蕲口;江淮间所设的十三个山场是薪州的王祺、石桥、洗马、黄梅,黄州的麻城,庐州的王同,舒州的太湖、罗源,寿州的霍山、麻步、开顺口,光州的商志愿、子安等。榷制规定,园户生产茶叶,先向山场领取“本钱”,采制以后,除交纳租税和本钱的茶叶外,余额也全部交售给山场。商人买茶,先向榷货务交付金帛,然后凭证到榷货务或指定的山场兑取茶叶。

宋代榷茶的政策或制度,由于其政权长期处在一种动乱中,所以变化很大。如开始榷茶,只限江淮、东南一带,“川峡、广南,听民自买卖,禁其出境”。嘉祐四(1059),废榷茶改行通商法(徽宗崇宁元年又复榷东南茶);至熙宁七年(1074),“天下茶法既通,而两川独行禁榷”,在原来不榷茶的川峡地区,增设提举司,榷川茶以换取边马。又如商人向榷货务购茶,先后只须交付金帛,雍熙(948)后,由于军需紧缺,改令商人输粟京师,或纳粮刍于边塞,然后按值付券兑取荆湘、江淮茶叶。这也就是北宋榷茶中一度推行过的贴射、三说和四说诸法。再如徽宗以前榷茶制度变化多而乱,崇宁四年(1105),推行引法,榷制才相对稳定下来。引法分长引、短引二种。短引限于产地邻近州县出售:长引在商人纳银钱和边粮后,由榷货务发引,自买于园户,然后贩销指定的较远州军。

南宋、元、明和清代前期,虽有时也实行税茶或其它榷茶方法,但基本上都沿用北宋的引制。如元朝,在长引、短引外,只增加一种专门批发给卖零茶者的“茶由”。明清时,分腹引、边引和土引三种,名称不同,但实际性质相近。腹引限销内地,边引运销边疆,土引专行土司所领地区。清咸丰(1855-1861)后,因太平天国革命和鸦片战争后允许外商在腹地设栈开厂,引法渐废,榷茶才最后为征收厘金或其它捐税所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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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宋代严苛的茶叶专卖制度


政府专卖制度是古今中外都有的一种经济手段,目的是使政府在某种物资销售上的利益最大化,其实说到底就是垄断。现今,中国依然对烟草等产品实行专卖。众所周知,只要是专卖的产业,就意味着暴利,其从业者的收入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说,令人叹为观止。也正因为此,专卖行业极易引发民众的不满,造成社会不稳定,也使得人们盲目期待能从事专卖这种超额回报的行业,从而破坏合理、正常的人力资源配置和经济结构。在我国历史上,宋代就曾大搞严苛的茶叶专卖制度,对此值得我们一探。政府直接做茶商

中国古代从秦汉帝国开始,就对诸如盐、铁、酒等当时的战略物资或高利润产品实行专卖。专卖制度当然也不全都是与民争利,在特殊情况下,出于国防和战争的需要,必须对某些产品采取严格的管控措施。如汉武帝时期铁的专卖,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防止冶铁技术和铁器流传到北方的敌对势力——匈奴那里。当然,专卖给历朝政府所带来的利益,却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每一个统治者都深谙其道,并屡试不爽。

正是由于有这一悠久的传统,因而到了北宋立国之初,政府对茶叶实行全过程垄断经营,其主要表现形式就是政府直接做茶商。过程是这样的,政府给茶农本钱,直接投资产茶业,接着收购所有茶叶,然后组织人力运送到政府开设的茶场或交易市场。而民间的茶商在京城开封或其他指定的地方缴纳金帛、铜钱等硬通货,以换取购买茶叶的凭条,这样才可以到政府储存茶叶的固定地点领取茶货。

北宋为了保证茶叶完全被政府所收购,把货源牢牢地攥在自己手中(即首次交易排除任何一个民间商人),还下达行政命令,规定如果茶农私留茶叶,将按照其所隐匿的数量,分级予以惩罚;私下与茶商交易,也按照其交易量来惩处。如果茶农有抵触情绪,从而毁坏茶树或销毁茶叶,那么也按照其所损毁的数额予以严惩。

本来,全面垄断能使政府独占茶叶贸易的利润,但即便是现代国家,为垄断所付出的人力、财力成本也是巨大的,更何况是古代。毕竟,国家绝对不可以也没有这个能力来替代灵活多变、善于经营的商人。更何况,茶叶说到底是一种农产品(000061,股吧),其先天就有保鲜的时间要求,任何过于干燥和过于潮湿的环境,都会降低茶的品质,因而宋代的官府在经营中,损耗极大。而且,垄断的另一个附属产物就是官商勾结、权力寻租。北宋的实际情况也正是如此。

经济活动是有其客观规律的,政府对茶叶实行直接专卖,主观上渴望独占茶利,但现实市场却非常残酷。宋代国家全面垄断茶叶贸易的后果非常严重,就连政府官员自己都看不下去了,亟待有所改变。

有条件的放松管制

有鉴于垄断的低效率,宋代政府开始改变。具体做法是,让商人运输粮草等战争物资到国防前沿,按路途的距离和物资的价格发给商人凭证,即宋代所谓的“券”。商人再凭券到京城领钱,或特准到产茶的南方换取茶货。因茶叶利润丰厚,故而商人更多地选择到南方获得茶货。当时把南方的茶叶贩卖到西北一代,收益可达好几倍。

当时因与西夏打仗,政府甚至以远大于商人货物实际价值的高价钱,来吸引商人为国家运输战略物资。再加上特准茶叶贸易的暴利,商人当然愿意做这笔买卖。可是这样一来,原本因战争而堪忧的国家财政就更是雪上加霜了。而且,由于商人对茶叶贸易格外垂青,也因为政府的确有求于商人,致使下发给他们特准购进茶叶的“茶券”过多,而茶叶的产量却是相对固定的,茶券贬值就顺理成章了。这相当于市面上流通的钱多了,而商品总量却没有变化,从而导致货币贬值。有时候,商人手中的茶券总量,要超过全国两三年的产茶总额。这样,政府的信任危机就发生了,商人最初尝到过甜头,现在却要咽下这颗苦果。

再次改革迫在眉睫。到嘉佑四年(公元1059年),宋仁宗下诏废除以前的茶叶国家垄断,允许茶农与茶商直接交易,政府收纳茶商在各地销售时的商税。放松对茶叶贸易的管制是茶商梦寐以求的,市场也极为活跃,自由竞争使得政府仅在商税收缴中就获利颇丰。而且,以前为实行垄断所设置的大批机构得以撤销,节省了大量的行政支出。

但是,政府只是放松了对茶商的管制,而对于茶农来说,这却是灾难。政府为了继续享有完全垄断时的利益,就把垄断时收购茶农茶叶可获得的巨大收益,都均摊在茶农身上。也就是说,茶农交了“公粮”,才能自由地与茶商做交易。而这种公粮性质的经济作物“特种税”,对于茶农来说,过于沉重,致使很多茶农因此破产甚至逃亡、自杀。政府所收缴的茶农“公粮”很重,那么茶叶的出产价格也就高;出产价格高,那么商人收购后的销售价格也就跟着水涨船高了。后果便是市面上茶叶的价格奇高,普通饮茶者只能为此买单。还有的消费者根本无钱买茶,只能望茶兴叹。

严格的专卖制

北宋末期,茶叶贸易的弊端愈发严重,于是在权臣蔡京的主持之下,再次对仁宗时期极为有限的茶叶自由贸易政策进行革新,把宋代初期政府全面垄断下的直接专卖,变成间接专卖。具体做法是,商人先到官府购买“茶券”和专门包装茶叶的“笼子”(相当于指定的包装袋),再前往产茶地区向茶农购买茶叶。购得茶叶后,商人必须入城,在产茶地的官府核准茶券与实际收购量是否相符,之后官府在专用的包装袋上写明数量、茶色、商人姓名、销往何方等相关内容,加盖封印。

到了销售地,商人要再次到当地的官府核准茶券和茶叶,才能正式销售。如果茶商运输过来预备出售的茶叶,超过茶券所特准的量,那么超出部分必须再次购买茶券,才能获准继续销售。待这批货售完之后还要把茶券和专用的竹制茶叶包装物归还政府,予以销毁。

政府可谓用心良苦,在每一个交易环节严密监控商人,以达到专卖的目的,获取较高的专卖收入。这样不仅政府大获其利,而且这种间接专卖制,允许茶商与茶农直接交易,充分发挥了市场的作用,激发了上下游从业者的积极性,使商人在茶叶流通中依照市场规律趋利避害,脱离了政府对茶叶交易主观盲目的指挥和控制。政府只是监控和管理茶叶交易,而不是直接参与生产和销售,这样当然减少了很多行政支出,茶叶在运输和存储过程中的损耗也降低了很多。整个行业乃至全社会的成本都大为降?低。

到了南宋,政府对茶叶专卖的控制更为细密严苛,譬如茶券与茶货必须时时相随,商人每次卖出的茶叶都必须在茶券上详细登记,包装茶叶的竹制品必须在茶叶销售后10天内归还官府。茶叶贸易在古代与现代一样,利润率都很高,都是政府重要的税源。南宋更是如此,当时的大学者叶适就曾说,如果没有茶叶,则难以立国。

但专卖制永远只是最有利于政府,而非商人和普通民众。就算是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间接专卖,茶商也必须从一开始就高价购买茶券,以至于时人把专门包装茶叶的竹制品称之为“茶大虫”,即吃人的茶老虎。其实,国家垄断与专卖制在本质上就是与民争利。对于某些特殊商品,也许专卖是最符合国家利益的。但即便如此,政府也要谨慎地处理国家利益与民众利益之间的关系,让专卖的“紧”与“松”,能够在国家与国民之间找到平衡点。

中国古代茶叶的专卖制度


中国是文明古国,国人饮茶的历史源远流长,唐、宋、元、明、清都实行茶叶专卖制度,尤以北宋茶叶专卖法律厘定的最为细致,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意义。

唐朝后期的茶叶专卖

据《唐会要杂税》记载:德宗李适建中元年(780年)户部侍郎赵赞奏请诸道津要,都会之所,皆置吏,阅商人财货天下所出竹木茶漆,皆什一税之,充常平本钱,但被驳回。四年后,赵赞又以军需迫蹙,常平利不集时,乃请税屋间架,算除陌钱而再次请求行税茶之法。793年,德宗历史性的决定向茶叶征税,史称初税茶。据《旧唐书食货志下》:初税茶。先是,诸道盐铁史张滂启奏说:伏以去岁水灾,诏令减税。今之国用,须有供储。伏请于出茶州县及茶山外商人要路,委所有三等时佑,每十税一,充所放两税,其明年以后所得税,外贮之。若诸州遭水旱,赋税不办,以次代之。诏可之,仍委滂具处置条奏。字次每岁得钱四十万贯,然税无虚岁,遭水旱处亦未尝以前拯赡。由此我们发现,茶叶税的开征,不论是赵赞还是张滂都打着为民的旗子,但是他们都并没有把这些钱用于救济灾民,而多用于国家的财政开销和被官吏贪污和挥霍。

五代十国时期继续实行茶叶专卖制度。据说,后汉国君派将军路昌祚购买茶叶,适逢南唐灭楚。路昌祚被俘后被送往金陵,被李景释放赐茶叶18000斤,路昌祚一时激动竟跪呼万岁。陆游《南唐书契丹传》多次提到契丹王遣使到南唐以羊、马换取罗、茶、药。据《资治通鉴》记载:湖南判官高郁,请听民自采茶卖于坊客,收其征以赡军,楚王殷从之。秋,七月,殷奏于汴、荆、襄、唐、郢、复等州置回图务,运茶于河南、北,卖之以易缯纩,战马而归,仍岁茶贡茶二十五万斤,诏许之。

北宋时期的茶叶专卖

根据《宋史食货志茶上》的记载,宋代榷茶制度,选择交通要道,如江陵府、真州、海州、汉阳军、无为军、蕲州的蕲口等六地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征收榷茶。开始的时候,在京城、建安、襄州、复州等地也委派专门的官员进行茶叶管理。在淮南的蕲、黄、舒、光、寿等六州,官府成立了自己的茶场,由官府管理茶叶的生产和销售,这里的茶农都必须加入官府的茶场,不允许茶叶私下买卖。自真宗赵恒乾兴元年(1022年)置榷茶务,诸州民有茶,除折税钱外,官悉市之。许民以东京输金银钱帛,官给券,就榷务以茶偿之。也就是说,茶农可以将一部分茶叶折纳两税银,其余的则必须卖给官府的茶场;官府同时也在一定限度内允许民间商人在京城用金银钱帛购买茶叶,由政府发给交引,然后商人拿着引券到官府设置的任一茶场领茶。后来,由于西北战事吃紧,就号召商人们把粮食运送到边境,在那里领取的交引可以在全国任何一个地方的茶场领取茶叶。而且,官府对往边境的茶商还给予粮草价值五倍的茶叶作为奖赏。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获得五倍茶利。有一些商人不知道政府的具体规定,承办官员就适当地加一些利,就把茶商给打发了,剩余的部分就由这些官员私吞。更有一些人,和官员狼狈为奸地相互勾结在一起,利用交引,搞起投机生意,买卖茶引。

与此同时,宋朝的法律还规定:商人向官府交纳的是茶的价格,领取的茶叶只能在官府规定的地方销售,不得在其他的州、军销售。商人在运送茶叶的过程中,还应当依照规定照章缴纳过、往商税。

由于太宗赵炅雍熙年间战乱频繁,朝廷为筹集粮草,鼓励商人入中(类似于现代的中介组织或者经纪人),于是,一部分商人就加大对官府的贿赂,有的地方把茶叶的销售权低价卖给商人而从商人那里拿取好处,还有的地方把茶叶的价格压得很低且又向茶商多发茶叶而损公肥私。这种官商勾结的行为使官府蒙受严重的损失。为了改变商利益博,国用日耗的状况,早在景德二年(1005年)真宗赵恒就命盐铁副使林特和李溥等,详审旧制,召茶商议论

但林特和李溥等人制定新的茶法,茶商们十分不满意,至大中祥符九年(1016年)真宗赵恒又命翰林学士李迪等人与三司同议条制。时以茶多不精给,商人罕有饶益,行商利薄。由此,林特和李溥等人的新法告终。

仁宗赵祯天圣元年(1023年)在三司使李谘的主持下废止了三说法、在淮南十三山场改用贴射法、六榷货务的茶和边地入中的茶则各采用现钱法。李谘茶法的施行使所省及增收缗钱650余万,边储较充足,国家的茶叶亦无积滞之弊,效果很是明显。但是,经过几十年的折腾,也出现了一些利病,茶商们更渴望自由经商,有更大的自主权,朝廷的一些开明的官员也上书请求开放园户与商人贸易。在这一时期,尤为突出的代表人物是淮南转运副使沈立集茶法利害十卷,陈通商之利,富弼、韩琪、曾文亮等也鼎力支持。嘉佑四年(1059年)仁宗赵祯下诏茶户缴纳均摊的茶叶租后可以与商人进行直接交易,不再需要向官府预支本钱,承受官府的低价抑卖。这对茶农来说多少有了点自由,有利于提高茶农们的积极性。在这里商人们可以直接向茶农们收购茶叶,只是要向当地官府交纳茶税、通过税等税赋。渐渐地,官府经营的茶山、茶场也逐渐地荒芜或者由临近的茶农们承租了。

徽宗赵佶崇宁元年(1102年)太师蔡京当权,他提出恢复茶榷:谓宜荆湖、江淮、两浙、福建七路所产茶仍旧禁榷官卖,勿复民科。也就是说,在产茶的州郡根据需要设置茶场,告知茶商、茶农不得私下进行违法交易。在设有茶场的地方,茶农可以租耕,缴茶折税依照原来的规定,看茶叶销售距离远近把茶引分为长引、短引,以方便管理。同时,还明文规定茶叶的商税在销售地一次性交清,运输途中不得再重复收税和苛留。

南宋初年继续推行蔡京的茶法,只是在实践中作了相对性的创新而已。例如:印制了食茶小引、兴建榷场,严格管理宋金之间的茶叶贸易,但后来因向金贩茶利润丰厚,茶商们就想方设法贿赂地方官,于是只要茶商们缴了翻引钱和通货侩息钱这种特殊的税金就可以到金国倒卖销售茶叶。

金以后的茶叶专卖

历史上的金国位于我国的北方,史书上有金为实行茶叶专卖,禁止私贩和限制民间饮茶而厘定香茶罪赏格,规定七品以上官,其家方许食茶,仍不得卖及馈献的记载。

元朝对茶叶的生产与销售也加以严格的控制和垄断,只是对销售管理的更加严格,在全国各地设置了榷茶马司,以提举茶事兼理马务。明朝则在秦、洮、河等州设专职机构负责茶务。清初在陕甘两省设茶马御史专理其事,只是清末茶引之制逐渐废止,但是西藏、陕、甘等处茶引直到1942年国民党政府征收茶类统税时才彻底废弃。

茶叶专卖就是国家实行垄断经营,虽然历朝历代的做法可能千差万别,并不完全相同,但无论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官府对茶叶垄断经营的本质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客观地说,实行茶叶专卖制度对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增强国力还是有其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封建社会那种没有监督机制和权力制约机制相制衡的情况下,人性的贪婪难免会恶性膨胀,最终导致了在茶叶专卖制度下极度腐化的现象。

榷茶制度的理论形成和发展


榷,本义为独木桥,引申为专利、专卖、垄断。《史记王宗世家》:韦昭曰榷者,禁他家,独王家得为之。在中国古代经济史中,垄断一词最早是亚圣盂何(约前372~前289)在《盂子》中提出来的(《孟子公孙丑下》凡十四章)。在第十章中,盂子对垄断的解释:古之为市也,以其所有易其所无者。有司者治之耳。有贱夫马,必求龙(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人皆以为贱,故从而征之。征商,自贱夫始矣。这里孟子所指的垄断,是指小商贩在市场上的小投机活动,与现在使用的垄断这个词有所区别。孟子甚至把封建统治集团中成员长期处于富贵地位的特权称为私垄断。而管仲、桑弘羊等着名政治家、经济思想家则从理论上对禁榷制度进行详细的阐述并竭力推行禁榷制度,收到了他们所理想的效果。

管仲(?~前645年)是古代最著名的政治家、经济思想家、唯物主义者,著有《管子》一书,该书约有三分之一是专谈经济问题的。管仲曾相齐桓公成为春秋时代第一位霸主,他强调把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作为政治伦理观点的基础,仓禀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是他的名言。他认为,德、义、礼都赋予一定的经济内容,他的财政思想是主张封建国家独揽大宗物资的生产经营权,以攫取利润,增加国家经济收入,有利于缩小强制性的租税,以免激起人民反抗。因此,他主张把盐、铁、鱼(当时齐国的重要行业)由国家专卖。

桑弘羊(前152~前80年),领大司农,主张重农抑商,打击官商大贾势。他掌管汉武帝中央财政近40年,在民下加赋的原则下,很成功地解决了封建王朝十分沉重的财政困难,他的财政政策,被后世视为足资效法的典范。

桑弘羊的经济思想主要是吸收和发展了《管子》的经济思想。他冲破儒家子罕言利的禁区,认为重农是对的,但不经营商业是不能富国的,因此,他是商业的辩护人。担必须着重指出,他的重商理论,是设想通过统一和加强中央财政,以巩固封建政权,而不是直接为商人阶级利益服务的。他主张限制商业资本,认为实行盐、铁专卖也是为了建本(农)抑未(商)。他的经济政策是干涉主义,主张山泽资源归国家所有,不宜私营,而国家可以将这笔收入用于助贡赋,修沟渠,立诸农,广田牧,盛厨田,发展农业生产,而又不致于加重农民负担。

桑弘羊还主张促进对外贸易,他说,外国之物内流而利不泄也,异物内流则国用饶,利不外泄则民用给矣。其目的,第一是想通过对外贸易来控制外国,第二才是商品交换,即以国内富余的商品去换回本国稀有的商品。

桑弘羊的财政政策,在不增加商人和农民税斌的情况下,实现了国库富裕的目的。

以往在研究榷茶、贡茶时,多侧重罗列史实或就事论事,或局限于批判其掠夺性的一面。笔者认为,应该从理论上认识事物的本质,采取求实的态度,把问题研究得更深更透,从而克服主观片面观点,作出全面正确的评价,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以史为镜,古为今用。

我国几千年的产茶历史,名扬海外。但在古代,茶叶生产和贸易的发展是极其缓慢的,到了唐代,始得到迅猛发展。

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唐大宗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治国理论和策略,指引唐代一个多世纪民富国强,虽然经历了七八年安史之乱,继而又出现中兴对期。政治上的稳定,促进了经济上的繁荣,也为茶叶生产和贸易的大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在唐代宽松的社会环境下,人们的思想比较活跃,懦释道三教在斗争中和平共处,互相渗透,互相影响。而三教都嗜茶颂茶。士大夫阶层的闲逸生活以茶养性,以茶育德。丈人茶道、僧侣茶道、宫廷茶道、民间茶道各显其能,互相辉映。因此,在唐王朝开发南方政策的推动下,茶叶种植业蓬勃发展,为我国茶叶产地的区域化、专业化奠定了基础,出现了以盈利为目的的寺院、家庭手工制茶作坊,茶的商品化在农产品中占绝对优势。

茶叶生产的发展,促进了茶叶商业的繁荣。江南出现了很多大的茶商,北方出现了茶栈茶肆。有的商人缺少资本而又求财心切,竟见利忘义,挺而走险,抢劫他人财物,入山贩茶,把南方的茶叶运到北方。贩运茶叶可获得厚利,茶叶贸易兴旺发达。

盛唐之后,由于政治动荡,直接管辖区缩小,税源锐减,而且藩镇割据,截留中央财税,因此,国库财源日益枯竭。

唐王朝看到茶叶生产大发展了,物资丰富了,商人业茶可以致富,而国家又出现了财政危机,因而效法禁榷制度。宰相赵赞建议税天下茶,十取其一。贞元九年(公元793年),张滂创立税茶法,形成定制。(太和九年十月乙亥),王涯献榷茶之利,乃以涯为榷茶使,茶之有榷,自涯始也。到武宗时期禁民私卖,榷茶形成制度。

唐代榷茶的目的,最主要是增加国库收入,晚唐西川富强,只因北路商旅,托其茶利,赡彼军储,四川茶利足以弥补唐王朝巨大军费开支。第二,榷茶为了茶马互市,回屹入朝,大驱名马,市茶而归。第三,榷茶为了抑商,禁榷制度是抑商政策的重要支往。

禁榷制度的理论在西汉建立起来之后,即为后代封建统治者所赞赏并竭力推行。榷茶制度在唐代形成之后,即为历代相沿袭,直到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代中叶才告消失。

宋代是我国历史上著名的积贫积弱封建王朝,与契丹(辽)、西夏(党项)、女贞(金)烽火不息,财政困难、战马短缺是两大难题,困扰着皇室宫廷,故入宋以后,倍加重视榷茶制度。

宋代是我国茶叶生产飞跃发展时期,茶的种植面积和区域有所扩大,产量大有增加,测算有5300多万斤,较唐代增长2倍多。茶已成为南宁极其重要的经济作物。

据《宋会要兵》记载,买马经费的来源是布、帛、茶、他物充其值,茶课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高宗未年国家财政收入为5940余万贯,茶利占6.4%;孝宗时为6530余万贯,茶利占12%,由此可见茶课之丰厚。而由于夷人不可一日无茶以生,茶成了博马的必需物资。茶的政治属性已远远超过商品属性,故入宋后皇帝、大臣、经济学家都直接参与茶法的制定和修订,而且争论非常激烈,变更也很频繁,使茶法日臻完善。

北宋建都开封,受契丹、西夏军事威胁,而国家财政主要依靠东南。太祖乾德二年(公元964年)开始禁榷东南各省茶叶,于汴京、建安、汉阳等地置榷货务,后调整为六个,令商人人金帛京师,执引诣沿江给茶,令民折茶税外.悉官买,民敢藏匿而下送官及私藏者,、没入之,并禁园户(茶农)毁败茶树和卖伪茶,官吏私贩者同罪。另外,又在淮南设立十三场,在其管辖内的园户隶属于山场,山场是征收茶租、收购茶叶和贩卖茶叶的场所。这样,形成了天下茶皆禁,唯川峡两广听民自卖,禁其出境的局面。尔后,于嘉祐四年(公元1059年)驰禁,崇宁元年(公元1102年)复禁。

神宗即位,有所振作,力图富国强兵,采纳了王韶招抚蕃族,进图西夏的建议,要在与四川接壤的熙河打仗,需要军响,这就不可能舍近求远(东南),故于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在四川成都府设立市马务,川茶官榷,卖茶博马,历史上的茶马法即从这一年开始。川茶禁榷后就一直没有驰禁,造成嘉祐四年后天下茶法既通商,而两川独行禁榷的局面。

宋代茶法,虽然作过多次改变,但概括起来,不外交引榷茶和贻射通商两种办法流行行使,在两宋期间极其复杂、曲折。在历史上是罕见的。

唐、宋、元、明、清的茶叶专卖制度


中国是文明古国,国人饮茶的历史源远流长,唐、宋、元、明、清都实行茶叶专卖制度,尤以北宋茶叶专卖法律厘定的最为细致,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意义。

唐朝后期的茶叶专卖

据《唐会要杂税》记载:德宗李适建中元年(780年)户部侍郎赵赞奏请诸道津要,都会之所,皆置吏,阅商人财货天下所出竹木茶漆,皆什一税之,充常平本钱,但被驳回。四年后,赵赞又以军需迫蹙,常平利不集时,乃请税屋间架,算除陌钱而再次请求行税茶之法。793年,德宗历史性的决定向茶叶征税,史称初税茶。据《旧唐书食货志下》:初税茶。先是,诸道盐铁史张滂启奏说:伏以去岁水灾,诏令减税。今之国用,须有供储。伏请于出茶州县及茶山外商人要路,委所有三等时佑,每十税一,充所放两税,其明年以后所得税,外贮之。若诸州遭水旱,赋税不办,以次代之。诏可之,仍委滂具处置条奏。字次每岁得钱四十万贯,然税无虚岁,遭水旱处亦未尝以前拯赡。由此我们发现,茶叶税的开征,不论是赵赞还是张滂都打着为民的旗子,但是他们都并没有把这些钱用于救济灾民,而多用于国家的财政开销和被官吏贪污和挥霍。

五代十国时期继续实行茶叶专卖制度。据说,后汉国君派将军路昌祚购买茶叶,适逢南唐灭楚。路昌祚被俘后被送往金陵,被李景释放赐茶叶18000斤,路昌祚一时激动竟跪呼万岁。陆游《南唐书契丹传》多次提到契丹王遣使到南唐以羊、马换取罗、茶、药。据《资治通鉴》记载:湖南判官高郁,请听民自采茶卖于坊客,收其征以赡军,楚王殷从之。秋,七月,殷奏于汴、荆、襄、唐、郢、复等州置回图务,运茶于河南、北,卖之以易缯纩,战马而归,仍岁茶贡茶二十五万斤,诏许之。.

北宋时期的茶叶专卖

根据《宋史食货志茶上》的记载,宋代榷茶制度,选择交通要道,如江陵府、真州、海州、汉阳军、无为军、蕲州的蕲口等六地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征收榷茶。开始的时候,在京城、建安、襄州、复州等地也委派专门的官员进行茶叶管理。在淮南的蕲、黄、舒、光、寿等六州,官府成立了自己的茶场,由官府管理茶叶的生产和销售,这里的茶农都必须加入官府的茶场,不允许茶叶私下买卖。自真宗赵恒乾兴元年(1022年)置榷茶务,诸州民有茶,除折税钱外,官悉市之。许民以东京输金银钱帛,官给券,就榷务以茶偿之。也就是说,茶农可以将一部分茶叶折纳两税银,其余的则必须卖给官府的茶场;官府同时也在一定限度内允许民间商人在京城用金银钱帛购买茶叶,由政府发给交引,然后商人拿着引券到官府设置的任一茶场领茶。后来,由于西北战事吃紧,就号召商人们把粮食运送到边境,在那里领取的交引可以在全国任何一个地方的茶场领取茶叶。而且,官府对往边境的茶商还给予粮草价值五倍的茶叶作为奖赏。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获得五倍茶利。有一些商人不知道政府的具体规定,承办官员就适当地加一些利,就把茶商给打发了,剩余的部分就由这些官员私吞。更有一些人,和官员狼狈为奸地相互勾结在一起,利用交引,搞起投机生意,买卖茶引。

与此同时,宋朝的法律还规定:商人向官府交纳的是茶的价格,领取的茶叶只能在官府规定的地方销售,不得在其他的州、军销售。商人在运送茶叶的过程中,还应当依照规定照章缴纳过、往商税。

由于太宗赵炅雍熙年间战乱频繁,朝廷为筹集粮草,鼓励商人入中(类似于现代的中介组织或者经纪人),于是,一部分商人就加大对官府的贿赂,有的地方把茶叶的销售权低价卖给商人而从商人那里拿取好处,还有的地方把茶叶的价格压得很低且又向茶商多发茶叶而损公肥私。这种官商勾结的行为使官府蒙受严重的损失。为了改变商利益博,国用日耗的状况,早在景德二年(1005年)真宗赵恒就命盐铁副使林特和李溥等,详审旧制,召茶商议论

但林特和李溥等人制定新的茶法,茶商们十分不满意,至大中祥符九年(1016年)真宗赵恒又命翰林学士李迪等人与三司同议条制。时以茶多不精给,商人罕有饶益,行商利薄。由此,林特和李溥等人的新法告终。

仁宗赵祯天圣元年(1023年)在三司使李谘的主持下废止了三说法、在淮南十三山场改用贴射法、六榷货务的茶和边地入中的茶则各采用现钱法。李谘茶法的施行使所省及增收缗钱650余万,边储较充足,国家的茶叶亦无积滞之弊,效果很是明显。但是,经过几十年的折腾,也出现了一些利病,茶商们更渴望自由经商,有更大的自主权,朝廷的一些开明的官员也上书请求开放园户与商人贸易。在这一时期,尤为突出的代表人物是淮南转运副使沈立集茶法利害十卷,陈通商之利,富弼、韩琪、曾文亮等也鼎力支持。嘉祐四年(1059年)仁宗赵祯下诏茶户缴纳均摊的茶叶租后可以与商人进行直接交易,不再需要向官府预支本钱,承受官府的低价抑卖。这对茶农来说多少有了点自由,有利于提高茶农们的积极性。在这里商人们可以直接向茶农们收购茶叶,只是要向当地官府交纳茶税、通过税等税赋。渐渐地,官府经营的茶山、茶场也逐渐地荒芜或者由临近的茶农们承租了。

徽宗赵佶崇宁元年(1102年)太师蔡京当权,他提出恢复茶榷:谓宜荆湖、江淮、两浙、福建七路所产茶仍旧禁榷官卖,勿复民科。也就是说,在产茶的州郡根据需要设置茶场,告知茶商、茶农不得私下进行违法交易。在设有茶场的地方,茶农可以租耕,缴茶折税依照原来的规定,看茶叶销售距离远近把茶引分为长引、短引,以方便管理。同时,还明文规定茶叶的商税在销售地一次性交清,运输途中不得再重复收税和苛留。

南宋初年继续推行蔡京的茶法,只是在实践中作了相对性的创新而已。例如:印制了食茶小引、兴建榷场,严格管理宋金之间的茶叶贸易,但后来因向金贩茶利润丰厚,茶商们就想方设法贿赂地方官,于是只要茶商们缴了翻引钱和通货侩息钱这种特殊的税金就可以到金国倒卖销售茶叶。

金以后的茶叶专卖

历史上的金国位于我国的北方,史书上有金为实行茶叶专卖,禁止私贩和限制民间饮茶而厘定香茶罪赏格,规定七品以上官,其家方许食茶,仍不得卖及馈献的记载。

元朝对茶叶的生产与销售也加以严格的控制和垄断,只是对销售管理的更加严格,在全国各地设置了榷茶马司,以提举茶事兼理马务。明朝则在秦、洮、河等州设专职机构负责茶务。清初在陕甘两省设茶马御史专理其事,只是清末茶引之制逐渐废止,但是西藏、陕、甘等处茶引直到1942年国民党政府征收茶类统税时才彻底废弃。

茶叶专卖就是国家实行垄断经营,虽然历朝历代的做法可能千差万别,并不完全相同,但无论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官府对茶叶垄断经营的本质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客观地说,实行茶叶专卖制度对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增强国力还是有其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封建社会那种没有监督机制和权力制约机制相制衡的情况下,人性的贪婪难免会恶性膨胀,最终导致了在茶叶专卖制度下极度腐化的现象。

宋初的茶叶法令和榷茶制度的模式


宋初榷茶体制的建立,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由草创到完善的过程。这一过程,首先体现为一系列茶叶法令的颁布。先是建隆三年(962年)刘湛奉诏榷茶于蕲春,开始对从蕲春北销的江南茶叶实行官府的垄断经营。

随后在乾德二年(964年),将榷茶的范围扩大为所有的江南北销茶,令京师、建安、汉阳、蕲口并置场榷茶,令民茶折税外,悉官买。商人经营茶叶,需入金帛京师,指引诣沿江给茶。在确立官府对茶叶垄断经营的同时,还颁行私茶法:民敢藏匿不送官及私贩鬻者,没入之,计其直百钱以上者杖七十,八贯加役流,主吏以官茶贸易者,计其直五百钱流二千里,一贯五百及持杖贩易私茶为官司擒捕者,皆死。也就是在乾德二年实行的榷茶制度,是由沿江的三个榷场(即榷货务)垄断收购自江南的北销茶,商人经营茶叶,先向京师榷货务输金帛,换取算买茶叶的凭证:引,然后持引去沿江榷货务算买茶叶。

在乾德三年(965年)之前,榷茶制度还仅仅是针对由北宋境外销往境内的茶叶,而对北宋境内的茶叶,也即淮南茶,并没有实行禁榷制。对淮南茶禁榷之议,始于乾德三年。如果说之前禁榷江南茶主要是为了防止南商操纵中原利权,禁榷淮南茶则是因为宋政府从榷茶中得到了好处,为了充实财政而实行的。且南北茶法不一,不利于榷茶制度的推行。史载乾德三年九月,苏晓建议榷蕲、黄、舒、庐、寿五州茶,置十四场。后又增加了光州、山场改为十三。淮南茶的禁榷与禁榷江南茶一样,都是由政府统一收购和批发茶叶。其不同在于,由于淮南在宋朝境内,所以政府的千预不仅体现在茶叶流通环节,而且涉及到茶叶的生产领域,淮南榷茶有了关于园户的规定:对于茶叶的生产,置吏总之,六州采茶之民皆隶焉,谓之园户。淮南榷茶体制运行的流程是这样的:政府先向园户发放茶叶生产的茶本钱,园户生产茶叶,首先应当先向国家交纳赋税,可以用交纳一定数额的茶叶代替;园户用茶输租后,余茶悉数卖给国家,由就近的山场收购,国家支付的对价就是预先发贷给园户的茶本钱。茶叶由十三山场收购后,统一批发给商人经营。商人经营茶叶,先在京师的榷货务纳金帛,然后持引去淮南的十三山场领取茶叶。北宋结束五代十国的割据后,把施行于淮南的这一园户管理制度推向江南。

宋灭南唐后,在江南曾一度沿用南唐旧法,官市茶十之八,余二分复税其什一,然后给符,听其货鬻。也就是把园户生产的茶叶,一分为二:官府收购园户所产茶叶的十分之八:对剩下的那十分之二,在收取该份额的10%的税后,可以自由买卖。对于前面的那八分,当然是榷茶法,而后面的二分也属于广泛意义的榷茶,因为政府实际上对该部分收了茶税,如同唐代的税茶法。但这毕竟是两种不同的制度,而且听其货鬻与官府收购后再批发给商人的价格,肯定是有所差别的,这样就与在江北实行的全面榷茶相冲突,以至于商人旁缘为奸,逾江涉淮,颇紊国法。于是在太平兴国二年(977年),从江南转运使樊若水之请对江南茶实行全部禁榷。江南茶法调整如下:

其一,诸州所产茶折税输租如山场,即一如淮南茶法,园户所产茶叶在折税输租后,由官府就近设置的山场将余茶统一收购;

其二,增加了榷货务的设置,由原來的沿江三榷货务增加为八个(后又减为六个),以便于适应江南全面榷茶的需要,榷货务的职能是批发由江南各州军买茶场收购来的茶叶;

其三,相对于乾德二年,减轻了私茶的处罚。私自贩卖茶叶十贯以上黥面送阙下,妇人配为针工,民间私茶减犯人罪之半,榷货务主吏盗茶贩鬻钱五百以下徒三年,三贯以上黥面送阙下。同时还增加了园户私自毁坏茶树的处罚:园户辄毁其丛株者,计所出茶论如法。

太平兴国二年茶法的调整,统一了南北榷茶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在太平兴国三年(978年),闽越相继归入北宋,自此,除了广南、四川外,榷茶制度推行到全国各地,即《宋史》卷一八三所描述:天下茶皆禁,唯川峡、广南听民自买卖,禁其出境。宋初确立的榷茶体制包括这样几方面内容:

其一、政府与园户之间。在产茶的江淮闽浙荆湖诸路,将茶叶生产者编制为园户,设官置吏,统一管理。园户作为专门的茶叶生产者,其与政府之间形成一种类似合同的法律关系。园户生产茶叶,首先有权获得由政府发放茶本钱,以此作为茶叶卖给政府的对价。而园户所产的所有茶叶,不管是输粗所用,还是折税所用,还是卖给政府,最终都垄断在政府手中,商人若要经营茶叶,只能从政府手中批发。园户负有交出全部所产茶叶的义务,若匿不送官的,以私茶论,按照所隐匿茶叶的价值处以严厉的刑罚:而且园户应尽量保证茶叶的产量,如果私自毁败茶树的,要按照这一部分的产量,以比照私茶处罚,这样园户和政府之间除了横向的合同关系之外,还有纵向的管理关系,其与政府之间的产销关系具有强制性。可见园户对于自己手中的茶叶并没有现在完全意义上的所有权,产权关系不明确。园户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既不是买卖合同关系,因为这种买卖不是双方的合意,是一方的意思的强制;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雇佣劳动关系,因为这种雇佣也具有强制性。他们之间实际上仍然是一种隶属关系,政府组织园户种植茶叶,向园户发放茶本钱作为酬劳,园户对自己的劳动成果只具有占有权,而不是所有权。

其二、政府与商人之间。政府的茶叶经营机构由京师榷货务、沿江六榷货务、十三山场组成。园户所生产的茶叶,在淮南,由十三山场就近收购并批售;在其他诸路,由政府就近设置买茶场收购,然后运往在沿江设置的六榷货务,由六榷货务批发给商人。这三个机构相比较而言,十三山场兼有收购和批发功能;沿江六榷货务不从园户手中直接收购茶叶,而只是接收由其他诸路的产茶州军的买茶场收购来的茶叶并批发。二者是并行并立关系。而设置在京师的榷货务但会给交钞往还,而不积茶货。也就是说京师榷货务的职能是收钱和发引,不负责茶叶的具体出纳。商人经营茶叶的,先向京师榷货务(在东南各地政府也可以)纳钱交款,以射六务、十三场茶,京师榷货务根据商人的要求,区别其所要买的不同场、务的茶,发给不同的买茶凭证。商人持该凭证(引)到沿江榷货务或者十三山场去领取茶叶。这里的引,既有代金券的性质,同时又是商人经营茶叶的许可证。在这里,政府首先充当了一个商人的角色,它把从园户那里买来的茶叶,批发给茶商,这与一般的商人行为看起来没有什么区别,只是它买茶的行为具有强制性。它与茶商之间存在一种合同关系,即茶叶买卖合同关系。商人买茶包括两个行为:先纳钱买引,后持引领茶。交易过程其实在第一个行为就实现了,持引领茶是双方履行合同义务。这个合同关系与一般的合同不同,具有特殊性,即它给商人设定了附加义务,商人买茶后,必须按照交引所指定的地点销售,否则要受到惩罚,这与今天的知识产权法中的许可使用颇为相似。在商人买茶过程结束后,政府与商人之间仍然是一种行政管理关系,商人按照规定向政府交纳商税,违反了茶法要受到政府处罚,而且政府也打击私贩,保证守法茶商的正当利益。

其三、以刑法来保障榷茶制度的实施。这包括对园户和茶商私自交易的处罚、园户私自毁败茶树的处罚、聚众持械贩易私茶的处罚、主管经手茶叶的官吏监守自盗擅自贩易的处罚,以及对巡防卒私贩茶的处罚,区别上述各种情况,性质轻重有别,并以贩易茶叶的数量确定不同的量刑等差,形成了比较严密的私茶法。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宋初的榷茶走的是一条官购商销的间接专卖的路子。由于在这种制度下,商人需要向政府纳钱取得交引来领取茶叶,于是被称为交引法或者入中法,这是从不同的角度界定的结果。在这一体制下,政府连接在园户和商人中间,增加了茶叶流通的一个环节,通过对茶叶的低价收购和高价批发来获取专卖利益。由于茶叶牢牢的控制在政府的手中,对私茶进行严厉的处罚,再加上一系列保证茶叶产量的措施,有利的保证了政府的财政收入,至道末,鬻钱二百八十五万二千九百余贯,天禧末,增四十五万余贯,可以说,宋初的榷茶是相当成功的。

中国历史上的茶叶专卖制度


中国是文明古国,国人饮茶的历史源远流长,唐、宋、元、明、清都实行茶叶专卖制度,尤以北宋茶叶专卖法律厘定的最为细致,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意义。

唐朝后期的茶叶专卖据《唐会要杂税》记载:德宗李适建中元年(780年)户部侍郎赵赞奏请诸道津要,都会之所,皆置吏,阅商人财货天下所出竹木茶漆,皆什一税之,充常平本钱,但被驳回。四年后,赵赞又以军需迫蹙,常平利不集时,乃请税屋间架,算除陌钱而再次请求行税茶之法。793年,德宗历史性的决定向茶叶征税,史称初税茶。据《旧唐书食货志下》:初税茶。先是,诸道盐铁史张滂启奏说:伏以去岁水灾,诏令减税。今之国用,须有供储。伏请于出茶州县及茶山外商人要路,委所有三等时佑,每十税一,充所放两税,其明年以后所得税,外贮之。若诸州遭水旱,赋税不办,以次代之。诏可之,仍委滂具处置条奏。字次每岁得钱四十万贯,然税无虚岁,遭水旱处亦未尝以前拯赡。由此我们发现,茶叶税的开征,不论是赵赞还是张滂都打着为民的旗子,但是他们都并没有把这些钱用于救济灾民,而多用于国家的财政开销和被官吏贪污和挥霍。

五代十国时期继续实行茶叶专卖制度。据说,后汉国君派将军路昌祚购买茶叶,适逢南唐灭楚。路昌祚被俘后被送往金陵,被李景释放赐茶叶18000斤,路昌祚一时激动竟跪呼万岁。陆游《南唐书契丹传》多次提到契丹王遣使到南唐以羊、马换取罗、茶、药。据《资治通鉴》记载:湖南判官高郁,请听民自采茶卖于坊客,收其征以赡军,楚王殷从之。秋,七月,殷奏于汴、荆、襄、唐、郢、复等州置回图务,运茶于河南、北,卖之以易缯纩,战马而归,仍岁茶贡茶二十五万斤,诏许之。.

北宋时期的茶叶专卖根据《宋史食货志茶上》的记载,宋代榷茶制度,选择交通要道,如江陵府、真州、海州、汉阳军、无为军、蕲州的蕲口等六地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征收榷茶。开始的时候,在京城、建安、襄州、复州等地也委派专门的官员进行茶叶管理。在淮南的蕲、黄、舒、光、寿等六州,官府成立了自己的茶场,由官府管理茶叶的生产和销售,这里的茶农都必须加入官府的茶场,不允许茶叶私下买卖。自真宗赵恒乾兴元年(1022年)置榷茶务,诸州民有茶,除折税钱外,官悉市之。许民以东京输金银钱帛,官给券,就榷务以茶偿之。也就是说,茶农可以将一部分茶叶折纳两税银,其余的则必须卖给官府的茶场;官府同时也在一定限度内允许民间商人在京城用金银钱帛购买茶叶,由政府发给交引,然后商人拿着引券到官府设置的任一茶场领茶。后来,由于西北战事吃紧,就号召商人们把粮食运送到边境,在那里领取的交引可以在全国任何一个地方的茶场领取茶叶。而且,官府对往边境的茶商还给予粮草价值五倍的茶叶作为奖赏。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获得五倍茶利。有一些商人不知道政府的具体规定,承办官员就适当地加一些利,就把茶商给打发了,剩余的部分就由这些官员私吞。更有一些人,和官员狼狈为奸地相互勾结在一起,利用交引,搞起投机生意,买卖茶引。

与此同时,宋朝的法律还规定:商人向官府交纳的是茶的价格,领取的茶叶只能在官府规定的地方销售,不得在其他的州、军销售。商人在运送茶叶的过程中,还应当依照规定照章缴纳过、往商税。

由于太宗赵炅雍熙年间战乱频繁,朝廷为筹集粮草,鼓励商人入中(类似于现代的中介组织或者经纪人),于是,一部分商人就加大对官府的贿赂,有的地方把茶叶的销售权低价卖给商人而从商人那里拿取好处,还有的地方把茶叶的价格压得很低且又向茶商多发茶叶而损公肥私。这种官商勾结的行为使官府蒙受严重的损失。为了改变商利益博,国用日耗的状况,早在景德二年(1005年)真宗赵恒就命盐铁副使林特和李溥等,详审旧制,召茶商议论

但林特和李溥等人制定新的茶法,茶商们十分不满意,至大中祥符九年(1016年)真宗赵恒又命翰林学士李迪等人与三司同议条制。时以茶多不精给,商人罕有饶益,行商利薄。由此,林特和李溥等人的新法告终。

仁宗赵祯天圣元年(1023年)在三司使李谘的主持下废止了三说法、在淮南十三山场改用贴射法、六榷货务的茶和边地入中的茶则各采用现钱法。李谘茶法的施行使所省及增收缗钱650余万,边储较充足,国家的茶叶亦无积滞之弊,效果很是明显。但是,经过几十年的折腾,也出现了一些利病,茶商们更渴望自由经商,有更大的自主权,朝廷的一些开明的官员也上书请求开放园户与商人贸易。在这一时期,尤为突出的代表人物是淮南转运副使沈立集茶法利害十卷,陈通商之利,富弼、韩琪、曾文亮等也鼎力支持。嘉佑四年(1059年)仁宗赵祯下诏茶户缴纳均摊的茶叶租后可以与商人进行直接交易,不再需要向官府预支本钱,承受官府的低价抑卖。这对茶农来说多少有了点自由,有利于提高茶农们的积极性。在这里商人们可以直接向茶农们收购茶叶,只是要向当地官府交纳茶税、通过税等税赋。渐渐地,官府经营的茶山、茶场也逐渐地荒芜或者由临近的茶农们承租了。

徽宗赵佶崇宁元年(1102年)太师蔡京当权,他提出恢复茶榷:谓宜荆湖、江淮、两浙、福建七路所产茶仍旧禁榷官卖,勿复民科。也就是说,在产茶的州郡根据需要设置茶场,告知茶商、茶农不得私下进行违法交易。在设有茶场的地方,茶农可以租耕,缴茶折税依照原来的规定,看茶叶销售距离远近把茶引分为长引、短引,以方便管理。同时,还明文规定茶叶的商税在销售地一次性交清,运输途中不得再重复收税和苛留。

南宋初年继续推行蔡京的茶法,只是在实践中作了相对性的创新而已。例如:印制了食茶小引、兴建榷场,严格管理宋金之间的茶叶贸易,但后来因向金贩茶利润丰厚,茶商们就想方设法贿赂地方官,于是只要茶商们缴了翻引钱和通货侩息钱这种特殊的税金就可以到金国倒卖销售茶叶。

金以后的茶叶专卖历史上的金国位于我国的北方,史书上有金为实行茶叶专卖,禁止私贩和限制民间饮茶而厘定香茶罪赏格,规定七品以上官,其家方许食茶,仍不得卖及馈献的记载。

元朝对茶叶的生产与销售也加以严格的控制和垄断,只是对销售管理的更加严格,在全国各地设置了榷茶马司,以提举茶事兼理马务。明朝则在秦、洮、河等州设专职机构负责茶务。清初在陕甘两省设茶马御史专理其事,只是清末茶引之制逐渐废止,但是西藏、陕、甘等处茶引直到1942年国民党政府征收茶类统税时才彻底废弃。

茶叶专卖就是国家实行垄断经营,虽然历朝历代的做法可能千差万别,并不完全相同,但无论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官府对茶叶垄断经营的本质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客观地说,实行茶叶专卖制度对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增强国力还是有其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封建社会那种没有监督机制和权力制约机制相制衡的情况下,人性的贪婪难免会恶性膨胀,最终导致了在茶叶专卖制度下极度腐化的现象。

销茶易马,戍边抑戎的宋代榷茶制度


榷茶制度,是指由官府对茶叶实行专卖管理的制度。其最早始于唐代,唐文宗时,宰相王涯推行过榷茶制度,但在王涯被杀之后,榷茶制度也被废止。而榷茶制度的真正实施则是在宋代。之后元、明、清的榷茶制度,基本上都沿用北宋的制度,直到清代咸丰年间才逐渐被取代。

榷茶制度流程

1国家在产茶区设立榷货务(宋官署名)和山场。

2山场辖区内的茶农生产茶叶,必须先向山场领取本钱。

3茶叶采制后,将与本钱对应的茶叶交纳,余下的茶叶也必须全部交售给山场。

4商人买茶,先向榷货务和山场务交付金钱,然后凭证到榷货务或指定的山场兑取茶叶。

榷茶制度时间

公元964年,宋王朝开始明确实行榷茶制度,起初这一制度仅限于江淮、东南一带,但随着国家财政压力吃紧,熙宁七年,朝廷打破四川的特区地位,在川陕地区增设提举司,对四川茶叶实行榷茶制度。随着榷茶制度的不断变更,经过很长一段时间,最终在太平兴国年间,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六务十三场,处理各地茶政。六务十三场,其六务为江陵府(今湖北江陵)、真州(江苏仪征)、海州(江苏连云港)、汉阳、无为和蕲口。十三场是蕲州的王祺、石桥、洗马、黄梅,黄州的麻城,庐州的王同,舒州的太湖、罗源,寿州的霍山、麻埠、开顺口和光州的商城、子安等。

宋代所完善的榷茶制度为国家带来了巨大的财政收入,受到后世统治者的赞赏和仿效,元、明、清的榷茶制度,基本上都沿用北宋的制度。直到清代咸丰年间,受太平天国革命造成的半壁江山割据和鸦片战争后允许外商在内地通商的影响,榷茶才被征收厘金或其他捐税所替代,退出历史舞台。

北宋茶叶实行专卖


北宋时期的京都幵封以及襄州、复州等地设有专门机构,进行茶叶专卖;在淮南的餅、黄、舒、光、寿等茶叶产地成立官办茶场,对茶叶的生产、销售进行直接管理,不允许茶叶私下买卖。

宋真宗赵悄乾兴元年(1022年)置榷茶务(榷:专卖),诸州民有茶,除折税钱外.官悉市之(公家收购)许民以东京输金银钱帛,官给券,就榷务以茶偿之茶农可将部分茶叶折应纳税银,其余的必须卖给官办茶场商人领取的茶叶只能在官府指定的地方销枵,不得在其他州郡销售.次年(天圣元年即1023年)宋微宗继位,下诏淮南十三山场改用贴射法,六榷货务的茶和边地入中的茶则采用现钱法.乍咨茶法的施行使所省及增收缗钱六百五十余万,边储较充足,国家的茶叶也没有积压,效果非常明显。

但是经过几卜年的专卖弊端逐渐出现,茶商更渴望能够经营.一些幵明官员也和朝廷请求开故园户与茶商宜接贸场桃。四年(1059年),仁宗赵袖下诏,茶户缴纳均摊的茶叶租后.可与商人直接交易,不冉向官府预支本钱,承受宫府的低价抑卖,给茶农以一定的报酬,提高了茶农种茶的枳极性从这时开始,茶商可以直接向茶农收购茶叶,R是要向4地官府缴纳茶税,逐渐宫办的茶山、茶场也开始松动,由附近的茶农承包经营。

宋徽宗崇宁元年(1102年).蔡京当权,恢复茶榷.,在设有茶场的地方,茶农可以租耕,缴茶折税依照原来的规定办理、同时.还明文规定茶叶的商税在销售地一次性缴清,运输途中不再重复收税和扣留。

南宋初年,继续推行蔡京的茶法.初始时对宋金之间的茶叶贸易有严格控制。但由于向金贩茶利润丰厚,茶商们想方设法贿赂地方官员,于是只要按例缴了翻引钱和通货侩息钱1用今天的话说就是过路费)就可以将茶叶运到金控制的地方去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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