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茶算食品。
本标准规定了保健(功能)食品的定义、产品分类、基本原则、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标签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销售的保健(功能)食品。(一)定义
1.保健(功能)食品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机能,适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2.功效成分能通过激活酶的活性或其他途径,调节人体机能的物质。目前主要包括:
多糖类,如膳食纤维、香茹多糖等;
功能性甜味料(剂)类,如单糖、低聚糖、多元糖醇等;
功能性油脂(脂肪酸)类,如多不饱和脂肪酸、磷脂、胆碱等;
自由基清除剂类,如超氧化物歧化酶(SOD)、谷胱甘肽过氧化酶等;
维生素类,如维生素A、维生素E、维生素C等;
肽与蛋白质类,如谷胱甘肽、免疫球蛋白质等;
活性菌类,如乳酸菌、双歧杆菌等;
微量元素类,如硒、锌等;
其他还有二十八烷醇、植物甾醇、皂甙(苷)等。
(二)产品类型
按调节人体机能的作用分为:调节免疫功能食品、延缓衰老食品、改善记忆食品、促进生长发育食品、抗疲劳食品、减肥食品、耐缺氧食品、抗辐射食品、抑制肿癌食品、调节血脂食品、改善性功能食品、调节血糖食品等。
(三)基本原则
1.保健(功能)食品应保证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2.保健(功能)食品应通过科学实验(功能成分定性、定量分析;动物或人群功能试验),证实确有有效的功能成分和有明显、稳定的调节人体机能的作用;或通过动物(人群)试验,确有明显、稳定的调节人体机能的作用。
3.保健(功能)食品的配方、生产工艺应有科学依据。
4.生产保健(功能)食品的企业,应符合GB 14881-94的规定;并应逐步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四)技术要求
1.原料和辅料
(1)原料和辅料 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或有关规定。
(2)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相应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农药、兽药及生物毒素残留限量 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4)放射性物质限量 应符合GB 14881-94的规定。
2.外观和感官特性
保健(功能)食品应具有类属食品庆有的基本形态、色泽、气味、滋味、质地。不得有令人厌恶的气味和滋味。
3.功能要求
(1)净含量 单件定量包装产品的净含量与其标签标注的质量、体积之差不得超过表1规定的负偏差。
(2)功效成分 保健(功能)食品一般应含有与功能相对应的功效成分及功效成分的最低有效含量。必要时应控制有效成分的最高含量。
(3)营养素 保健(功能)食品除符合(2)的规定外,还应含有类属食品应有的营养素。 净含量 Q负偏值 Q的百分比 G或mL 5g~50g5mL~50mL 9 — 50g~100g50mL~100mL — 4.5 100g~200g100mL~200mL 4.5 — 200g~300g200mL~300mL — 9 300g~500g300mL~500mL 3 — 500g~1kg500mL~1L — 15 1kg~10kg1L~10L5mL~50mL 1.5 —
(4)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添加量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和添加量,应符合GB 2760和GB 14880的规定。供婴细儿、孕(产)妇食用的保健(功能)食品不得含有兴奋剂和激素。供运动员食用的保健(功能)食品不得含有 GB 15266规定的禁用药品。
5.卫生要求
(1)有害金属及有害物质的限量 应符合类属产品国家卫生标准的规定。无与之对应的类属产品,铅、砷、汞的限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铅、砷、汞的限量项 目 限 量 一般产品 个别产品铅/mg/kg ≤ 0.5 一般胶囊产品1.5;以藻类和茶类为原料的固体饮料和胶囊产品2.0 砷/mg/kg ≤ 0.3 以藻类和茶类为原料的固体饮料和所有胶囊产品1.0 汞/mg/kg ≤ — 以藻类和茶类为原料的固体饮料和所有胶囊产品0.3
(2)微生物限量应符合类属产品国家卫生标准的规定.无与之对应的类属产品,微生物限量应按其产品形态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的限量
项 目 限 量
液态产品 固态或半固态产品
蛋白质 ≥1.0% 蛋白质 <1.0% 蛋白质 ≥4.0% 蛋白质 <4.0% 菌落总数,cfu/g或ml ≤ 1000 100 30000 1000 大肠菌群, MPN/100g100 或ml ≤ 40 6 90 40 霉菌,cfu/g或100ml ≤ 10 10 25 25 酵母,cfu/t或ml ≤ 10 10 25 25 致病菌(指肠道致病菌和致病性球菌) 不 得 检 出
(五)试验方法
1.营养素和功效成分
按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方法,或权威机构认可的方法测定.
2..兴奋剂和激素
按相应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方法,或权威机构认可的方法测定.
3.铅
按GB/T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4.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汞
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6.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7.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8.霉菌和酵母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
9.致病菌
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 和GB 4789.11规定的方法检验。
(六)标签
国产和进口保健(功能)食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Cy316.Com
1.保健(功能)食品名称
(1)GB7718-94中5.1和8.4的规定,使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保健(功能)食品的准确名称.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同时使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准确,或经批准认可、表明功能作用的名称,如延缓衰老食品、减肥食品、抗疲劳食品等.
(2)不得以药品名称或类似药品的名称命名产品,并不得只标柱外文缩写名称、代号名称或汉语拼音名称.
2..配料表(配料)
按GB 7718-94中5.2的规定,标明保健(功能)食品的配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应按GB 2760和GB 14880的规定,标明具体名称.
3.功效成分和营养成分表
(1)列表标明每100g或100ml保健(功能)食品中起主导作用和辅助作用的功效成分含量(计量单位以g、mg、ug或国际单位表示).
(2)含有活性生物体(如活性乳酸菌等)的保健(功能)食品,应标明每100g或100ml各种活性生物体的数量.
(3)现代科学技术难以确定功效成分的产品,应标明志主导作用和辅助作用的原料名称及加入量.
(4)按GB I3432-92附录A的规定,列表标明营养成分(营养素)的含量.
4.保健功能
标明的保健功能应与批准确认的功能相一致;不得描述、介绍或暗示产品的“治疗”疾病作用.
5.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按GB 7718-94中5.3的规定,标明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6.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1)标明保健(功能)仪器制造、包装或分装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2)进口保健(功能)食品可以免除(1)的内容,但应标明原产国或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名 称,以及总经销或代理意见书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7.生产日期、保持期或/和保存期
(1)按年、月、日顺序标明保健(功能)食品的生产日期.
(2)按GB 771-94中5.5.1.2的规定,标明保健(功能)食品的保质期/和保存期.
8.贮藏方法(条件)
如果保健(功能)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方法(条件)有关,必须标明贮藏要求.
9.食用方法
(1)标明产品的食用对象,即适于的特定人群.
(2)按GB 7718-94中7.2的规定标明食用方法.每日或每次的适宜食用量,应按产品适于的特定人群分别标注.
10.产品标准号和审批文号
标明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代号或顺序,以及审批文号.进口保健(功能)食品可以免除产品标准号.
11.特殊标注内容
含有兴奋剂或激素的产品,应标明兴奋剂、激素的准确名称和含量.
Cy316.com延伸阅读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94)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标签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
2 引用标准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1343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3 术语3.1 食品标签
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3.2 预包装食品
预先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
3.3 容器
将食品完全或部分包装,以作为交货单元的任何包装形式,也包括包装纸。
3.4 食品添加剂
为改善食品的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物质和天然物质。
3.5 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形式存在)于最终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水和食品添加剂。
3.6 保质期(最佳食用期)
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保持食品质量(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食品完全适于销售,并符合标签上或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质量(品质);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食品仍然是可以食用的。
3.7 保存期(推荐的最终食用期)
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食品可以食用的最终日期;超过此期限,产品质量(品质)可能发生变化,因此食品不再适于销售。
3.8 固形物
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中的固体部分,不包括可溶性固形物。
4 基本原则4.1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
4.2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4.3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4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通俗易懂、准确、科学。
5 必须标注内容5.1 食品名称
5.1.1 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5.1.1.1 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
5.1.1.2 无上述规定的名称时,必须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
5.1.2 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5.1.1条中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5.1.3 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和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附加或在食品名称后注明要应的词或短语。
5.2 配料表
5.2.1 除单一配料的食品外,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明配料表。
5.2.1.1 配料表的标题为“配料”或“配料表”。
5.2.1.2 各种配料必须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5.2.1.3 如果某种配料本身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标明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列出原始配料。当复合配料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有规定名称,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则不必将原始配料标出,但其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标出。
5.2.2 各种配料必须按5.1条的规定使用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必须使用GB2760规定的产品名称或种类名称。
5.2.3 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时(指发酵产品,如酒、酱油、醋等),为了表明产品的本质属性,可用“原料”或“原料与配料”代替“配料”,并按5.2.1.2条的规定标注。
5.3 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5.3.1 必须标明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按以下方式标明:
a.液态食品,用体积;
b.固态食品,用质量;
c.半固态食品,用质量或体积。
5.3.2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明净含量外,还必须标明该食品的固形物含量,用质量或百分数表示。
5.3.3 同一容器中如果含有互相独立且品质相同、形态相近的几件食品时,在标明净含量的同时还必须标明食品的数量。
5.4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必须标明食品制造、包装、分装或销售销售任一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食品必须标明原产国名及总经销者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5.5 日期标志和贮藏掼
5.5.1 必须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或/和保存期
5.5.1.1 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
5.5.1.2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标明保质期或保存期:
a.“最好在……之前食用”,或“最好在……之前饮用”(用于保质期);
“……之前食用最佳”,或“……之前饮用最佳”(用于保质期);
“……之前食用”,或“……之前饮用”(用于保存期);
b.“保质期至……”;
“保存期至……”;
c.“保质期……个月”;
“保存期……个月”;
5.5.2 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必须标明食品的贮藏方法。
5.6 质量(品质)等级
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食品,必须标明食品的质量等级。
5.7 产品标准号
必须标明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5.8 特殊标注内容
5.8.1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必须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
5.8.2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加以说明。
6 允许免除标注内容6.1 当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cm2时,除香辛料和食品添加剂外,可免除5.2和5.5-5.7条的内容。
6.2 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保质期或保存期在18个月以上的食品,可以免除保质期和保存期。
6.3 进口食品可以免除原制造者的名称、地址和产品标准号。
7 推荐标注内容7.1 批号
由食品的生产或分装单位自行确定方法,标明食品的生产(分装)批号。
7.2 食用方法
为保证食品的正确食用,可以在标签上标明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每日推荐摄入量、烹调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必要时可以在标签之外单独附加说明。
7.3 热量和营养素
可以按GB13432的规定,标明热量和营养素的含量。
8 基本要求8.1 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
8.2 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不得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必须保证消费者购买和食用时醒目、易于辨认和识读。
8.3 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必须清晰、简要、醒目。文字、符号、图形应直观、易懂,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
8.4 食品名称必须在标签的醒目位置。食品名称和净含量应排在同一视野内。
8.5 食品标签所用文字必须是规范的汉字。
8.5.1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但必须拼写正确,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8.5.2 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须与汉字有严密的对应关系,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8.6 食品标签所用的计量单位必须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如:
质量单位:g或克,kg或千克;
体积单位:mL/ml或者毫升,L或升。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的起草工作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朋、裴山、李志强、李家瑞、陈瑶君、郝煜、李红兵。
本标准参照采用FAO/WHO食品法规委员会(CAC)CODEXSTAN 1-199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4-02-04批准 1995-02-01实施
好茶的通用标准是什么?
虽然不同的茶类特征不一样,好茶的标准也各有不同。
但是好茶却有一些通用标准,以下几点就是好茶的共性。
汤色通透明亮
这是最直观判断是否是好茶的标准。不管茶汤是红、绿、黑、白、黄,关键要“透亮”,汤色透亮除了让人赏心悦目外,还说明:
1.制茶工艺优良,发酵控制合理、无炒焦等现象;
2.茶叶制作、储运得当,茶叶断碎少;
3.储存条件良好,没有灰尘,也没霉变;
4.茶的内含物质丰富,并得到很好的释放。
但冲泡方法必须科学,如果冲泡不当,例如水温过高、浸泡过久等也可能出现茶汤暗混的现象。
还有一种情况需要注意,就是一些多毫的茶,如碧螺春、白毫银针等,冲泡时毫毛脱落容易让人误以为茶汤浑浊,要注意辨别。
苦涩味存在,但很快散去
苦涩是茶的本味,俗话说:“不苦不涩不是茶。”如果茶中少了苦涩味,便会感觉淡薄、单调。
加工到位且合理的茶,苦涩味不显,但还是有的。因为茶本来就有苦涩味,但关键在于能否能够快速散去。
如苦涩味一直留在口腔中,即所谓“盯舌头”,舌面感觉收敛且粗糙,苦涩难受,应该不能算是好茶。
无异味、水味
1.异味,指来自外界的味道,不是茶本身的味道。
异味有两种情况:
一是茶叶加工过程有问题,工艺不当,产生的一些品质不佳的味道,如青味、烟味、焦味等;
二是存储环节有问题,茶叶变质或吸收了一些外界的气味,如陈味、霉味、香水味等等。
茶叶存放时一定要注意,异味一旦吸收,几乎无法去除,再好的茶也毁了。
2.水味,是指茶味和水味分离,出现淡腥味。
水味往往出现在茶汤变淡的时候,但好的茶是不会出现茶水分离的。比如好的龙井,即使茶汤冲得如白水了,也是甜丝丝的,淡而不腥。
叶底鲜活
好茶的叶底,无论六大茶类的哪一种,鲜活是共同的特征。叶底柔嫩有光泽,摸起来光滑,捏起来有一定厚度和弹性。叶底鲜活说明:
1.茶叶的原料好。叶底是对茶青的还原。
2.茶的制作工艺好,没有把茶做死。
3.冲泡得当,让茶叶充分泡开,又没把茶泡熟,闷坏。
好茶令人愉悦
不要认为这是条主观标准,好茶让人愉悦是因为好茶中的芳香物质和某些成份,喝过会使人心情愉悦,心胸开阔,头脑清醒。
而不好的茶会让人越喝越郁闷,原料不好、工艺不良、储存不当,这样的茶从各方面如果判断不了,你的身体便会告诉你——喝着闷,不舒畅。
所以当你对以上标准都没有把握的话,就把喝着愉悦当作唯一标准吧,毕竟,茶被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和民族所喜欢,是靠茶的本质——喝茶让人心情舒畅。
学习了这些,当我们喝到没喝过的种类的茶的时候,就可以判断它是不是好茶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