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茶叶粗纤维测定方法

发布时间 : 2020-11-30
茶叶水分测定标准方法 粗长的茶叶 绿茶纤维

茶叶水分测定标准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091 3—2000 进出口茶叶粗纤维测定方法 2000—06—22发布 2000—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是对原专业标准ZB X50 011—1986《出口茶叶粗纤维测定方法》的修订。

本标准与前版相比无技术路线的改变,仅在标准格式上按照GB/T 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的要求进行修订。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ZB X50 Oll一1986。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玲平、毕立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进出口茶叶粗纤维测定方法 SN/T 091 3—2000

代替ZB X50 011—1986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茶叶粗纤维测定的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口茶叶粗纤维的测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SN/T 0916---2000进出口茶叶磨碎试样干物质含量的测定方法

SN/T 0918—2000进出口茶叶抽样方法

3 抽样与制样

3.1 抽样

按SN/T 0918抽取试样。

3.2 制样

称取按SN/T 0916磨碎的样品2.5 g,精确到0.001 g。

4 检验方法

4.1 原理

用稀硫酸溶液消解样品,过滤并洗涤残留物。随后再用氢氧化钠溶液消解、过滤、洗涤、烘干并称量留下的残渣,灰化后再测定其灰化中的失重。

4.2 试剂

4.2.1 O.255 mol/L硫酸溶液:12.5 g/L,浓度必须滴定校正。

4.2.2 0.313 mol/L氢氧化钠溶液:12.5 g/L,浓度必须滴定校正。

4.2.3 盐酸:10 g/L溶液。

4.2.4 乙醇:化学纯。

4.2.5 乙醚:化学纯。

4.3 仪器

4.3.1 分析天平:感量O.000 1 g。

4.3.2 锥形瓶:1 000 mL。上接冷凝管。

4.3.3 滤器:用细亚麻布或185目的尼龙布或其他合适材料,贴紧在布氏过滤漏斗上。

4.3.4 古氏坩埚:垫一层薄而致密经处理的石棉。

4.3.5 高温电炉:附温度控制器。

4.3.6 电热鼓风烘箱:可自动控制温度。

4.4 分析步骤

4.4.1 酸消解

将试样放入1 000 mL三角烧瓶中,加入沸腾的硫酸溶液200 mL,立即将冷凝器接上,加热,使在1 min内开始沸腾,间歇旋动。注意瓶壁上不沾附茶叶的颗粒。并继续准确煮沸30 min。移去热源,向锥形瓶的溶液里注入冷水50 mL,通过滤器过滤。过滤操作应在10 min内完成。用沸水洗涤滤器上的残留物,直至洗液对石蕊试纸不再显酸性为止。

4.4.2 碱消解

将滤器上的残留物倒回锥形瓶内,加入沸腾的氢氧化钠溶液200 mL,装上冷凝器,加热,在1 min内煮沸,继续准确煮沸30 min。立即通过古氏坩埚过滤。用热水洗净残留物在锥形瓶中的物质,先用沸水、盐酸溶液,后用沸水洗涤残留物,直至洗液对石蕊试纸不呈酸性为止。最后,先用乙醇、再用乙醚洗涤残渣,用减压吸滤法除去残存溶剂。

4.4.3 干燥

将坩埚及其内容物放在(103~105)℃烘箱中烘4 h,在干燥器内放冷至室温后称重。再以相同的条件每次烘1 h。直至连续两次称重相差不超过0.001 g为止。记录最低称重,精确到0.001 g。

4.4.4 灰化

在高温电炉(525土25)℃下,灼烧坩埚中的内容物2 h,以破坏所有的含碳物。待炉温降至200℃时,取出坩埚置于干燥器内冷确至室温,称重,精确至0.001 g。再以相同的条件灼烧,每次30 min,直至连续两次称重差不超过0.001 g为止,取最小称重。

4.5 结果计算

粗纤维含量干态百分率(X)按式(1)计算:

4.6 允许误差

测定应作双实验。由同一分析者、同时或相继进行的两次测定的结果之差,不得超过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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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茶叶抽样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人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0918—2000

进出口茶叶抽样方法

2000—06—22发布

2000—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是对原专业标准ZB X50 001—1986《出口茶叶取样方法)的修订。

本标准与前版无技术路线的改变,仅在标准格式上按照GB/T 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的要求进行修订。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ZB X50 001—1986。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玲平、毕立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进出口茶叶抽样方法

SN/T 0918—2000

代替ZB X50 001—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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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获取具有充分代表性、足以代表整批茶叶品质样品的抽样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进出口茶叶的抽样。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批lot

由一定数量同茶类、同花色、同等级或茶号以及相同包装和相同单位质量出口茶叶所构成的加工或检验单位,每个抽样批最多数量不得超过100 t。

2.2 份样和集样increment and bulk sample

从一批产品的单个容器内所抽出的样品为份样。抽自同一批的份样,经过混合而得到的一定数量的样品为集样。

2.3 平均样品laboratory sample

集样经逐次均匀缩分至规定数量后的样品为平均样品。

2.4 试验样品test sample

按各个检验项目的规定,从平均样品中分抽的供直接检验试验的样品,简称试样。

3 抽样条件

抽样工作应在清洁、干燥、光线充足的室内进行,避免日光直接照射,防止外来杂质混入。

4 抽样工具和容器

茶叶抽样须置备下列专用工具和容器,各种工具和容器要清洁、干燥、无锈、无气味,容器应具良好密闭性。

4.1 开箱器。

4.2 抽样铲。

4.3 有盖的专用茶箱。

4.4 软箩或塑料布。

4.5 分样器。

4.6 盛样筒。

5 开拣件数

开拣件数按下列规定:

1~10件,开拣一件;

11~100件,开拣两件;

100件以上,每增加100件(不足100件部分按100件计)增开一件;

1000件以上,每增加500件(不足500件部分按500件计)增开一件。

在抽样时如发现茶叶品质、包装或堆存情况等异常时,可酌情增加或扩大抽样数量,或停止抽样。

6 抽样方法

6.1 大包装茶抽样

6.1.1 包装过程中抽样

在茶叶定量包装时,根据每批总件数,按第5章开拣件数的比例,每包装若干件用抽样铲抽样一次,每次约500 g原始样品,放入有盖的专用茶箱中,待全批抽样完毕后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逐步缩分至500 g~1 000 g,分装于1~2个盛样筒中,作为平均样品供检验用。

6.1.2 包装后抽样

从整批产品堆垛上下不同位置按第5章随机抽取规定的件数,逐件开启,分别倒出全部茶叶于软箩或塑料布上,用抽样铲各抽出有代表性的样品约500 g,放入有盖的专用茶箱中,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逐步缩分至500 g~1 000 g,分装于1~2个盛样筒中,作为平均样品供检验用。

6.2 小包装茶抽样

6.2.1 包装过程中抽样

同6.1.1。

6.2.2 包装后抽样

从整批产品堆垛上下不同堆放位置按第5章随机抽取规定的件数,逐件开启。从备件内不同位置处各抽出小包装2~3听(盒或袋),全部抽样完毕后保留完整小包装不少于5听(盒或袋),盛于密闭的容器中,携回供单个分别检验,其余各小包装均现场拆封,倒出茶叶,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逐步缩分至约500 g,装于盛样筒中作为平均样品,供检验用。袋泡茶的拆封混样工作,可视需要在现场或检验室内进行。

6.3 压制茶抽样

根据全批总件数,按第5章随机从堆垛上下各部位抽取规定件数,逐件开启,从各件内不同位置处,各取压制茶1~2个(或块),现场检视后根据外观留取品质有代表性的样品及品质有明显差异样品不少于5个(块),盛于密闭容器中或用防潮材料包裹,供检验室检验用,其余供鉴重用。

7 样品装封和标识

7.1 样品装封

装盛平均样品的盛样筒应符合第4章的规定。茶样以装满为度,紧密加盖,用胶带纸封口。

压制茶可用防潮材料包装。

7.2 样品标识

在装盛样品的盛样筒外贴上样品标签,注明茶名、茶号、唛头、报验单号、抽样人姓名和抽样日期。

8 样品发送

所抽的平均样品应在抽样后24 h内送到检验室。

进出口茶叶重量鉴定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0924—2000

进出口茶叶重量鉴定方法

2000—06—22发布

2000—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是对原专业标准ZB X50 014—1986《出口茶叶重量鉴定方法》的修订。

本标准与前版标准相比无技术路线的改变,仅在标准格式上按照GB/T 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的要求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ZB X50 014—1986。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玲平、毕立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进出口茶叶重量鉴定方法

SN/T 0924—2000

代替ZB X50 014—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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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茶叶大包装和小包装的重量鉴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口茶叶大包装和小包装的重量鉴定。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毛重gross weight

出口茶叶本身连同包装材料的总重量。

2.2 皮重tare weight

用于包装出口茶叶的包装材料的重量。

2.3 净重net weight

除去皮重后的出口茶叶本身的重量。

2.4 固定重量regular weight

整批出口茶叶,每件净重都采用同一的重量。

2.5 标明重量marked weight

包装外面标有的毛、皮、净重,都称为标明重量;包装上虽未标明重量,但标明件号,并备有整批重量明细单的,也按标明重量论。

2.6 平均重量average weight

按鉴定部分或总件数实衡毛重计算的单件重量称为平均重量。

3 衡器

3.1 磅秤:称量50 kg或以上。

3.2 案秤:称量5 kg或10 kg。

3.3 天平:感量0.1 g,0.01 g。

4 检验方法

4.1 大包装茶重量鉴定

4.1.1 毛重鉴定

4.1.1.1 标明重量包装的毛重鉴定

a)按10%的比例鉴定毛重,抽查件数不少于20件,批量不足20件的应全部衡重。

b)各件差重超过规定幅度时应按规定增加鉴定比例或直至全部衡重。

c)由实衡部分推算的毛重总量按标明毛重计算的总重量之间的溢缺,不超过规定允差范围时,即认为与标明毛重相符;超过时,以实衡部分的平均毛重推算或计算全部毛重。

4.1.1.2 固定重量包装的毛重鉴定

a)按3%比例鉴定毛重,抽查件数不少于10件,批量不足10件的应全部衡重。

b)其他同4.1.1.1中b)、c)。

4.1.2 皮重鉴定

在4.1.1.1或4.1.1.2鉴定的总件数中,任取(5~50)件鉴定皮重,推算平均皮重。

4.1.3 净重鉴定

按4.1.1.1或4.1.1.2鉴定的毛重结果和皮重结果推算抽查毛重部分的总净重;或在抽查毛重部分的总件数中任取(5~50)件,抽查净重,如与抽查毛重部分的标明总净重相差不超过规定的允差范围,即认为全批净重相符。

4.2 小包装茶重量鉴定

4.2.1 在包装过程中,抽查数量不少于总件数的3‰。

4.2.2 在包装成件后抽查时,50件以内抽取2件;(50~l00)件抽取3件;100件以上每增加100件增抽1件;每件抽查(10~20)个小包装。

4.2.3 袋泡茶重量鉴定同4.2.1及4.2.2。

进出口茶叶感官审评室条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2. SN/T 0911—2000

3. 进出口茶叶感官审评室条件

4. 2000—06—22发布

5. 2000—11—01实施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是按照GB/T 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的要求,对原专业标准ZB X55 003—1988《出口茶叶感官审评室条件》进行修订的。

本标准与ZB X55 003—1988在技术路线上基本一致,对审评室面积和人造光的设置做了修订。

本标准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ZB X55 003—1988。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修订人:刘友俊、冯小霓、蔡知凌。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人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进出口茶叶感官审评室条件 SN/T 0911—2000

代替ZB X55 003—1988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茶叶感官审评室设施要求和环境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审评各类进出口茶叶的感官审评室的室内外设施及环境条件。

2 室内外环境

茶叶感官审评室应设在地势干燥,北向空旷,周围无公害污染的安静场所。室内要求干燥、整洁、空气新鲜、无异味、噪声不超过45 dB。严禁与办公室混用。

3 朝向和面积

3.1 朝向

坐南朝北。

3.2 面积

茶叶感官审评室一般分一、二、三三个级别,最小不得小于13 平方。

一级:不小于30 平方;

二级:不小于20 平方;

三级:最小不得小于15 平方。

4 室内色调

4.1 墙壁

很浅的灰色,要求蒙赛尔中性色8.5,不深于蒙赛尔中性色8.0。

4.2 天花板

白色或接近白色,不深于蒙赛尔中性色8.5。

4.3 地板

浅灰色,相当于蒙赛尔中性色7.0,或较深灰色。

5 采光

要求光线柔和、明亮、无阳光直射、无杂色反射光。

5.1 光源

5.1.1 自然光

利用来自北面的自然光,一般采用北向斗式采光窗。采光窗高2 m,斜度30度,半壁涂以无反射光的黑色油漆;顶部镶以无色透明平板玻璃,向外倾斜3度~5度。

5.1.2 人造光

当自然光线昏暗时,应使用人造昼光标准光源。安装在干看台上方,与台面距离(1~1.2)m,可灵活调节光源高度。

5.2 照度

5.2.1 天然采光

干看台工作面照度不低于1 000 lx;湿看台工作面照度不低于750 1x。

5.2.2 人造光源

干看台工作面照度约1 000 lX

6 小气候

应有通风和冷热空调设施。评茶时,室内温度保持(15~26)℃。风速以(0.2~0.3)m/s为宜。

7 审评室辅助设施

(见附录A)。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茶叶感官审评室辅助设施

A1 制样间

供缩分试样以及制备和分装成交样、贸易样和标准样的工作间。制样间应整洁、干燥、明亮。

A2 样品库

A2.1 靠近评茶室,面积依样品量而定。

A2.2 门窗应挂暗帘。样品架排列整齐,保持道路通畅,便于取放样品。

A2.3 配备温、湿度计、空调机和去湿机,空调机和去湿机交替使用,维持库内温度不高于20℃,相对湿度不大于50%。

A2电器布线和照明设施应符合防火要求;配备灭火器材;电器设备应保持清洁,定时检修;库内不堆放杂物和易燃品。

A3 休息室:供评茶员休息用。休息室要求整齐、洁净,有条件的应配备冷暖空调器,使休息室内气温与评茶室保持相近。

茶叶进出口检验与标准概述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都建立进出口茶叶的质量检验和监督管理机构。

茶叶检验和审评的发展与饮茶的起源演变是紧密相联及互相促进的。中国早在唐宋时期,就有对茶叶品质优劣、真伪鉴别的记述。茶圣陆羽的《茶经》、蔡襄的《茶录》、黄儒的《品茶要录》的等都对茶叶审评作了描述和总结。18世纪末,随着世界茶叶贸易的发展和兴旺,经营者为获得高额利润,掺假作伪之风盛叶行。对此,进口国消费者反映强烈,促使各国政府纷纷立法禁止假茶进口。1725年,英国政府率先颁布禁止茶叶掺杂的法令;1766年又增加“违者监禁处分”的条例。1883年,美国议会首次通过取缔掺伪茶叶输入的法令;1897年美国国会第二次通过禁止掺杂及劣茶输入的法令;1911年美国政府再次颁布禁止贸易与检验有了更为密切的关系,茶叶检验成为茶叶贸易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100多年来,茶叶检验无论在内容和深度上都不断有新的发展。各国对传统的、也是目前主要的品质评定方法—茶叶感官审评方法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包括审评室的条件、评茶用具、评茶用水、评茶程序、主要品质因子及各因子的重要性、评茶术语、评分方法、扦样方法、茶叶实物标准样等,使其更科学和规范,提高了感官审评的准确性、可比性和重要性。

在完善感官审评方法的同时,从本世纪50年代起,各国广泛开展了茶叶理化审评的研究,探讨茶叶的物理性状和分析茶叶各种有效化学成分的含量,从计量的数据来寻求理化审评方法以鉴定茶叶品质优劣来取代感官审评。中国的茶叶高等院校、科研单位、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等部门先后分别对茶叶外形的容量、茶汤电导度、比色、检测水浸出物、咖啡碱、粗纤维今量、茶多酚类总量、儿茶素总量、茶黄素和茶红素含量、氨基酸总量、茶氨酸含量及红碎茶品质化学鉴定法等方面作了大量的分析研究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果。日本、斯里兰卡等国分别对绿茶的叶绿素和去镁叶绿素含量的比率和茶叶品质的关系进行了研究。英国对红茶茶汤的茶黄和茶红素和茶红素的分光光度与茶叶品质鉴定试用于市场评价,并用光电比色法测定红茶汤色、多酚类、茶黄素3个指标。法国对茶叶香气成分与价格的相关性作了比较与分析。日本、前苏联、斯里兰卡等国应用气层析法、红外光谱法、质谱法等新技术,分析茶叶香气成分等等。但茶叶色、香、味的形成是复杂的,茶叶品质的优劣和等级的高低并不和内含成分数量的多少简单地成正相关或负相关,而往往是许多成分的适量适比,协调地综合作用的结果。其组合的比例关系有些尚未被人们所认识。因此,各国和国际贸易中对于茶叶品质优劣和等级和鉴定,仍都采用感官审评法,并辅助测定某些理化和项目。

本世纪茶叶检验的另一个特点是各国对茶叶检验标准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如国际标准化组织—农业食品技术委员会于60年代设立了茶叶分技术委员会,专门承担组织研制有关茶叶国际标准的任务。它是一个非政府性国际组织,其决议虽然不具有约束力,却为各国所公认。目前该组织已有正式成员国20个,观察员成员国26个,联络员成员国7个,已举行过14次会议,印发有关研究报告、论文资料370篇。自70年代起先后推荐茶叶国际标准15项,正在研制8项,并每隔五年对原有标准进行回顾和修订。茶叶生产国和进口国也纷纷制定自己的标准,目前已制定国家标准的生产国主要有:中国、印度、日本、前苏联、斯里兰卡、土耳其、肯尼亚、孟加拉国和毛里求斯等。进口国主要有: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埃及、巴基斯坦、法国、德国、智利、罗马尼亚、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沙特阿拉伯、匈牙利等。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卫生已成为消费者最关注的问题之一。某种程度上,卫生已成为食品质量最首要的条件,并已普遍引起各国政府及贸易部门的重视。因此,茶叶卫生项目的确立及其限量指标和检测方法标准的研究制定了各自卫生法规,中国、美国、日本、德国、欧洲共同体、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等30多个国家(地区)都组织制定建立了茶叶中农药残留量、重金属含量、放射物、黄曲霉毒素、夹杂物等的全部或部分项目的限量指标和相应的检测方法标准。

在国际贸易中,为维护茶叶的信誉,促进茶叶市场的繁荣,许多茶叶进出口国建立了进出口茶叶的质量检验和监督管理机构。中国由国务院设立的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布在各主要产茶省或地区的商检机构执行检验证书或在报关单上加盖的放行章验放,未经检验合格的茶叶不得出口。印度政府设有茶叶质量监督机构——茶叶局,并订有茶叶质量管理条例,在产地和出运港口实施检验,使规定的最低标准得以严格遵守。斯里兰卡所有茶叶在生产过程中或出口时,茶叶的质量都要受到政府设立的茶叶局的监管,除经申请许可,用作提取咖啡碱、色素和其他工业用途(不包括提取速溶茶)者外,对不符合法令的低劣茶叶,不得出口。肯尼亚和盂加拉国受国家标准局监管。毛里求斯受茶叶局监管,未经主管部门检验合格,不得出口。

进口茶叶国中英国政府规定,从1981年4月1日起,凡在伦敦拍卖市场出售的茶叶,必须符合ISO3720红茶规格标准(已转换为英国国家茶叶标准),否则就不能出售。美国在食品及药物管理局(FDA)内设立茶叶检验部,对进口茶叶进行抽样检验,品质低于法定标准的产品和污染变质或纯净度不符合消费要求的,茶叶检验官有权禁止进口,对茶叶中的农药残留量在允许范围以内,否则属不合法产品。澳大利亚海关“进口管理法”规定的绝对禁止进口的茶叶有掺假茶、不卫生的茶、泡过的茶等六种。其他进口国如德国、法国、日本等均有政府指定的机构对进口茶叶进行抽样检查,如不符合本国对茶叶的品质和质量要求,禁止进口,甚至销毁。

许多进口茶叶的发展中国实行了“全面进口监管计划”(COMPREHENSIVE IMPORT SPERVISIVE SIHEME即CISS)他们均委托世界上著名的检验机构为其报务,如日本的“OMIC”(日本海外货物检查株式会社)和“JIC”(JAPANINSPECTION CO.LTD)。这些机构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结汇和货到这些国家通关的依据。目前实行全面进口计划的国家有:巴基斯坦、伊朗、印度尼西亚、多哥、尼日利亚、几内亚、利比利亚、马里、加纳、喀麦隆等30多个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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