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 2020-12-19
花茶算食品 白茶管理技术 绿茶储存办法

花茶算食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确保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保证绿色食品标志的严肃性与公正性,维护绿色食品信誉及消费者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食品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用以标识、证明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事物。

第三条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审核批准其使用权。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四条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态环境标准;

(二)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

(三)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

(四)产品的标签必须符合《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

第五条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与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

第六条申请在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官附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绿色食品管理部门;

(二)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委托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对该项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进行环境评价;

(三)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四)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会同权威的环境保护机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食品监测机构对其申报产品进行抽样、并依据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对不合格的,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质量和卫生检测合格的产品进行综合审查(含实地核查),并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由农业部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同时公告于众。对卫生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绿色食品标志编号形式如下:

LB------××------×××××

标志代码 产品类型 产品代号

第三章 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

第七条绿色食品标志在产品上的使用范围限于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绿色食品标志商品涵盖范围》。

第八条绿色食品标志在产品上使用时,须严格按照《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的规范要求正确设计,并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定的单位印制。

第九条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须严格履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

第十条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改变其生产条件、工艺、产品标准及注册商标前,须报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批准。

第十一条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暂时丧失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生产者应在一个月内报告省、部两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暂时中止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待条件恢复后,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批准,方可恢复使用。

第十二条绿色食品标志编号的使用权,以核准使用的产品为限。Cy316.com

第十三条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批准,不得将绿色食品标志及其编号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四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自批准之日起三年有效。要求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须在有效期满前九十天内重新申报,未重新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其使用权。

第十五条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在有效的使用期限内,应接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环保、食品监测部门对其使用标志的产品及生态环境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

的,撤销标志使用权,在本使用期限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六条对侵犯标志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向侵权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及第三章规定的,由农业部撤销其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收回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造成损失的,并责其赔偿损失。自动放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或使用权被撤销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公告于众。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各级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可按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

第十九条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之外的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有关绿色食品标志的各种表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注:1991年5月24日农业部原颁《“绿色食品”标志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一九九三年一月

cy316.cOM编辑推荐

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以下称日照绿茶),规范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维护日照绿茶的生产经营秩序,确保日照绿茶的品质与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日照绿茶生产、销售以及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日照绿茶是指茶叶鲜叶全部产自日照市的现辖行政区域,并在上述区域范围内按照DB37/T541-2005《日照绿茶》生产的绿茶。

第四条 日照绿茶的保护范围是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43号公告批准的范围,即日照市的东港区、岚山区、莒县、五莲县现辖行政区域。

第五条 成立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由质监、科技、知识产权、农业、林业、财政、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领导,有关茶叶检验、科研机构以及中介组织的专家组成。

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对日照绿茶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发布日照绿茶保护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对日照绿茶产业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调解决日照绿茶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四)指定专用标志的印刷企业;

(五)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专用标志的印刷及使用等有关情况。

第七条 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第八条 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填写《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资料和证明: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二)茶叶鲜叶产地的证明;

(三)生产场所所在地证明;

(四)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符合DB37/T541-2005《日照绿茶》的检验合格报告;

(五)遵守《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承诺书。

第九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绿茶生产者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公告后,发给《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下称专用标志证书)。

第十条 专用标志由国家质检总局所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和“日照绿茶”文字组成。

持有专用标志证书者有权在其生产的绿茶的标签、包装物、说明书、广告上以及相关经营场所使用专用标志,但生产者在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外的车间、分厂、联营厂以及外地分装厂所生产的绿茶,一律不得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一条 专用标志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可直接印刷在包装物上,也可用防伪的专用标志粘贴在包装物上。

专用标志由使用者到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委员会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并将印刷的包装物和粘贴标志的图案、种类、数量以及印刷企业名称向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备案。

使用专用标志的企业应当每年向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报送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生产者只能按专用标志证书所列产品范围使用专用标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专用标志;不得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标识,不得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

第十四条 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日照绿茶的单位和个人,进货时应当验明专用标志证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日照绿茶生产者应当建立绿茶生产、销售台账,建立茶叶基地档案或相应的原料采购台账。

第十六条 日照绿茶的产品质量和品质应当符合DB37/T541-2005《日照绿茶》。产品包装的标识必须真实,应当符合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第十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专用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逐级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 以外地茶冒充日照绿茶的,或以低等级日照绿茶冒充高等级日照绿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或者冒用专用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在茶叶加工过程中滥用添加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接受举报单位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查处举报案件收缴国库的实际罚没款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每起举报案件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一条 从事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商业秘密。违反规定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茶叶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茶叶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绿茶、红茶、紧压茶等茶类的毛茶和成品茶。其它茶类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茶叶加工厂(场)应远离污染源,要有防尘、防烟设施。摊晾、拼堆茶叶的场地要用水泥地面,保持清洁,不得混入泥沙、石灰等异物。茶叶加工器具应符合卫生要求,搞好机具的改进、维修和保洁,严防机油滴漏和其它有害物质的污染。

第四条 鲜叶、毛茶收购应严格执行验收标准,不得收购掺假、含有非茶类物质以及有异味、霉变、劣变的茶叶,或污染农药或其它物质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茶叶。拼堆和堆放地点应通风、干燥、洁净,不得与化肥、农药或其它杂物混合存放。

第五条 装运茶叶的运输工具必须清洁、无毒、无异味,不得与其它有毒、有异味的物品同车装运,运输途中要注意防雨、防潮、防止污染。

第六条 茶叶在贮存、销售过程中要注意防潮、防霉、防污染。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茶叶不得销售。茶叶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第七条 茶叶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生产加工部门应积极建立健全产品检验机构,加强卫生检查,逐步开展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验,做到产品合格后出厂。

第八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采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密植茶园的管理办法


1、科学施肥。密植茶园的茶树,通常比常规茶园多6--8倍,高密度的多20--30倍,投产早、单产高,合理增加施肥量是必要的。通常一足龄茶园亩施尿素25公斤,二足龄60公斤,三足龄75公斤,四足龄90公斤,五足龄以后100公斤。氮、磷、钾以3:1:1施用,每50公斤干茶保证纯氮7--8公斤。随着单产的不断提高,氮肥用量要增加(氮、磷、钾4--6:1:1)。基肥每年施一次,亩施饼肥150--200公斤,火烧土20--30担,于11--12月中旬施下,追肥(尿素)于3、5、7月中旬平均施下,撒施于畦沟后复土,最好赶在雨前施肥。

2、低位修剪。密植茶园的产量构成,主要靠发挥个体的顶端优势,顶芽多,芽头壮。降低修剪部位,使树型矮化,缩短体内水分和养分的运输距离,促进顶芽生长,这是矮化的目的。因此,种后第二年3月上旬,当苗高平均超过20厘米时,距地面15厘米处剪去上部枝叶。这年7--8月,一般苗高平均要超过40厘米,可先打顶采摘一部分鲜叶,然后在30厘米处进行平剪。由于幼龄茶树长势旺盛,第三年3月上旬如果苗高平均达50厘米时,可以40厘米处进行平剪。茶树经过三次定型矮化修剪后,以后每年3月上旬只须在树冠面上进行2--3厘米的轻剪就行了。

3、分批多次采摘。光靠修剪来控制密植矮化茶树的高度是不够的,还必须进行分批多次采摘和延长采摘时期。茶树在幼年期要注意采、留结合,为尽快提高单产准备条件,因此,茶树经过第一次修剪后,当树高达40厘米时,打顶采一芽一二叶,不到高度的新梢,一律不采,每隔3--4天采一次,反复采摘4--5以控制高度,到年终保持树高40--45厘米。茶树经过第二次定型修剪后,春芽可留3--4叶采,夏茶留2叶采,秋茶留1叶采,年终保持树高45--50厘米。茶树经过第三次离地40厘米的修剪后,春茶留2叶采,夏茶留1叶采,秋茶留鱼叶采,年终树高保持在50厘米左右。四足龄茶树,春季轻剪一次,春茶可留1叶采,夏秋茶皆留鱼叶采,年终树高55厘米左右。采摘时期,一般谷雨开采,霜降前一星期封园停采。

商务部就《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答问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2007年1月19日,商务部公布了《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近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 商务部出台《办法》的背景及意义是什么?

答:食品是人民生活的必需品,我国又是食品流通、消费大国,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状况总体好转,但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食品安全事件屡有发生,且大多在流通环节被发现,这些质量不合格食品,通过各种渠道流入市场,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极大伤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成为当前影响人民身体健康的严重隐患。因此,加强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管理是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的当务之急,应当尽早抓、尽快抓,不容等待和拖延。

2004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食品流通、消费领域的监管,积极推进经销企业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和质量承诺制度,以及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制,继续推行“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等有效办法。该《决定》还明确规定,商务部要做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工作。

我国食品门类繁多,由千家万户生产,并且产业化、品牌化程度很低,生产环节监管难度非常大。除源头控制外,还需从市场监管入手,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反向引导生产环节提高食品质量,维护食品安全,最终实现对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因此市场是食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关键关口,必须通过制定法规,严格市场准入管理,提高流通企业“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把好食品进货关和销售关,真正保证上市食品的安全。

基于上述考虑,商务部从2005年初即开始《办法》的起草工作,在充分调研,广泛听取国内外流通领域、食品安全领域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多次调研、论证和修改后,制订公布了《办法》。

问:《办法》规范的对象什么?

答:《办法》规范的是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状况。“市场”是食品进入流通领域最重要的行业载体,因此《办法》规范的直接对象是“市场”。

“市场”是指从事食品交易活动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其中“批发市场”包括蔬菜、水果、肉禽蛋、水产品、副食品、茶叶等食品综合批发市场和专业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包括食杂店、便利店、超市、仓储会员店、百货店、专业店等有食品零售的经营场所。“经销商”是指从事食品批发、零售、现场制作销售等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包括各类食品经销企业、经纪人、个体户和农民个人。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重在制度建设,从市场的管理机构及人员、管理制度、现场食品制作销售的经营条件等直接关系食品安全的方面,提出了具体的管理要求。其规范核心内容是要求市场建立食品安全的制度保障体系、商品可追溯体系和经销商的信用档案管理体系,从而完善食品流通行业自律机制,保障食品在流通中的安全。

《办法》的核心条款是第七条,该条规定了市场应当建立的五项管理制度,包括协议准入制度、经销商管理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购销台账制度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这些制度都是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

此外,《办法》还规定市场应当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现场制作食品、生鲜食品、散装食品等也做了相应规定。

问:市场必须履行的义务,如建立索证索票制度、购销台账制度等,这在实践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答:索证索票制度目前在杭州、南京、上海等地的农贸市场已经有做得比较好的。购销台账原本就是经销商经营中的日常工作,每个经销商都有自己的账本,本办法所说的购销台账制度就是要求经销商把台账如实记录完整,这是完全可以实现的。本办法之所以在2007年5月1日开始实施,就是为了给予市场一定的时间调整改造以建立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问:《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和要求由什么部门负责实施工作?

答:《办法》明确规定,商务部负责全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市场建立保障食品流通安全的管理制度。为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商务部将抓紧做好《办法》的宣传、释疑工作,同时加大培训力度,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做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问:市场违反《办法》规定,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答:市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问:除了行政处罚手段,《办法》还设定了什么条款来规范流通领域食品安全问题?

答:《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鼓励新闻媒体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以此加强新闻舆论的监督和积极推动作用。

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此加强社会公众监督作用。

边销茶国家储备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财政部

第22号

为完善边销茶国家储备管理制度,保证边销茶市场稳定供应,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制定了《边销茶国家储备管理办法》,现发布实施。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财政部部长:项怀诚

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边销茶国家储备管理,保证边销茶市场稳定供应,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边销茶储备分为原料储备和成品储备。

边销茶原料储备品种为黑毛茶、老青茶、红茶;边销茶成品储备品种为茯砖、康砖、青砖、金尖、花砖、黑砖和米砖。

第三条 边销茶原料储备由产区定点生产企业代储,边销茶成品储备由销区供销社主营公司代储。

第二章 储备计划下达与执行

第四条 边销茶国家储备、动销计划由国家计委商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供销总社)后下达到代储企业。

供销总社负责边销茶国家储备计划的组织实施,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第五条 国家储备边销茶的收储、动销价格,由国家计委商财政部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第六条 根据国家下达的边销茶储备计划,边销茶原料储备由产区代储的定点生产企业在每年生产旺季组织收购、储存。

入储的边销茶成品由代储单位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且须是经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公证检验的合格产品,检验费用按规定标准计入收储成本,具体标准由国家计委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三章 储备管理

第七条 代储单位要认真做好边销茶国家储备的保管工作,负责推陈储新,及时轮换,保证数量和质量,确保调控市场需要。

第八条 代储单位对边销茶国家储备要严格做到专库、专账、专人管理,要在每季后10天内将上季度各月分库点购、销、存情况报供销总社审核,供销总社汇总并于季后20天内报国家计委和财政部。

第九条 国家计委、财政部和供销总社每年对边销茶国家储备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 代储单位保管不善,或未能完成边销茶成品收储(动销)任务的,取消其代储资格,并相应扣减其利息补贴款。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储备边销茶原料和成品所需贷款利息由中央财政负担。

第十二条 边销茶国家储备所需资金由代储单位向当地开户银行申请贷款解决,各开户银行在贷款安排上应给予支持,保证供应,并区别情况计收利息。代储单位按时支付利息款。

边销茶成品储备贷款执行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边销茶原料储备贷款执行民贸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利率。

第十三条 代储单位应在第二、四季度后10天内分别将上半年和下半年分月储存贷款利息支出情况经所在开户银行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并签注意见后,于第二、四季度后15天内报供销总社,供销总社审核汇总连同代储单位上报材料一并于季后20天内报财政部。

供销总社根据代储单位储存情况编制上半年和下半年边销茶储备利息补贴申请报告,分别于第三、第四季度开始后的头20天内报财政部。

第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代储单位计划内实际储存及其贷款占用、利息开支等情况,在年中和年末分两次将贴息款核拨(或预拨)给供销总社。供销总社在收到财政贴息款的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及时转拨给代储单位。

第十五条 供销总社应在年度终了后30天内,编制边销茶国家储备利息补贴清算报告报财政部,财政部按规定进行清算,据实结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

《全国重点茶市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重点茶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茶叶批发市场经营管理和场内经营行为,维护茶叶批发市场秩序,促进茶叶批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茶叶行业茶叶市场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茶叶批发市场,是指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场内经营者集中进行现货交易的固定场所。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经营管理者,是指依法设立,利用自有或者租用的固定场所,组织场内经营者集中进行现货商品交易,从事市场经营、服务和管理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的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市场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现货商品交易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自产自销的农民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认定和适用范围)

全国重点茶市由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制定标准,并组织专门机构认定。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茶叶流通协会认定的全国重点茶市的设置、经营管理、场内交易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部门职责)

各省茶叶相关机构负责所辖范围茶叶批发市场规划和规范的协调、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原则)

茶叶交易市场的设置,应当遵循活跃流通、方便茶农、茶商和合理布局的原则,符合设置条件。

全国重点茶市的交易额不得低于2亿元,交易量占当地总销售量的1/3以上。

茶叶批发市场的经营管理应当实行提供服务与实施管理相结合,明确经营管理者的市场管理责任。

场内经营者在商品交易市场内从事商品交易活动,应当信守承诺、合法经营、正当竞争,不得侵犯商品购买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

第六条(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条件)

茶叶批发市场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市场选址符合茶叶生产和贸易的需要;

(二)有与交易的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和配套设施;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管理资格的市场管理人员;

第三章 市场经营管理者

第七条(制订和实施市场管理制度)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制订各项市场管理制度,定期在本市场组织检查市场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第八条(维护经营场地和设施)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维护市场内各项经营设施以及消防、卫生、环境卫生和安保等设施,确保相关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九条(进场经营合同的规范指导)

市场经营管理者在与场内经营者订立进场经营合同时,可以参照进场经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双方依法规范经营的有关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

进场经营合同示范文本,由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制订并推荐使用。

第十条(督促场内经营者依法经营)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核验场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许可证。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履行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管理制度,增强诚信服务、文明经商的服务意识,倡导良好的经营作风和商业道德。

第十一条(场内公示)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场内显着位置悬挂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各类经营许可证,公布市场管理制度以及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机构的地址和电话。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场内显着位置设立公示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经营管理者负责对本市场内的违法经营行为、获得表彰奖励的情况以及经营活动中应当注意的事项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配置计量器具和协助计量检定)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配合质量技监部门对场内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进行登记造册,并组织场内经营者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督促场内经营者依法对计量器具进行日常维护。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市场内配置复验计量器具。

鼓励市场经营管理者为场内高价位的商品提供计量器具规范服务,统一出具量值数据。

第十三条(市场交易情况的统计)

市场经营管理者负责统计市场交易情况,填报统计报表,定期向中国茶叶流通协会报送。

第十四条(专用区域的划定)

产地交易市场应当在场内划定不少于本市场营业面积5%的专用区域,用于农民出售自产自销的茶叶。

第十五条(对场内经营者进行监督)

市场经营管理者不得为从事非法交易的场内经营者提供场地、保管、仓储、运输等条件。

场内经营者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立即制止和督促改正,并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纠纷处理和赔偿)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市场交易纠纷调解处理的有关制度。

场内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无法直接从场内经营者获得赔偿的,市场经营管理者有义务根据市场管理制度的规定,协助消费者向经营业户获得赔偿。并对经营者行为进行纠正。

第十七条(商品交易市场的终止经营)

市场经营管理者歇业或者其他自身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场内经营者,并与场内经营者结清有关财务手续。

第十八条(委托市场管理服务)

市场经营管理者可以委托专业的市场管理服务机构从事市场管理服务。

受委托的专业市场管理服务机构从事市场管理服务的,不免除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承担的市场管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行业协会)

鼓励市场经营管理者自愿组成市场经营管理的行业协会,实行对商品交易市场的服务、自律和协调。

第四章 场内经营者

第二十条(依法经营)

场内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十一条(亮证经营)

场内经营者应当在显着位置悬挂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依法应当取得的各类经营许可证。

农民在市场内出售自产自销的茶叶,不受前款限制,但应当持有有关证明,并在市场经营管理者划定的专用区域内经营。

第二十二条(经营范围)

场内经营者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越经营范围。

第二十三条(进货凭证的保存)

场内经营者购进商品的,应当检验商品质量,并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但农民销售自产自销的茶叶除外。

特约经销品牌商品的,场内经营者应当向进货方索取授权证明。

第二十四条(购货凭证的开具)

场内经营者出售茶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茶叶购买者出具由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或者其他购货凭证。

第二十五条(销售台账的建立)

场内经营者,应当建立购销台账: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六条(市场经营管理者不履行管理职责的责任)

市场经营管理者未履行下列市场管理职责的,由中国茶叶流通协会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取消全国重点茶市资格:

(一)未制订各项市场管理制度的;

(二)未在场内显着位置设立公示牌的。

第二十七条(市场经营管理者不履行监督职责的责任)

市场经营管理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并允许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进场经营的,由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予以警告。

第二十八条(取消全国重点茶市资格)

(一)由于经营者监督不力,场内经营者不履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义务,受到有关部门向全国通报批评。

(二)不接受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的管理和协调。

(三)市场经营管理者歇业、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

(四)市场经营管理者为从事违法经营的场内经营者提供场地、保管、仓储、运输等条件或者采取纵容、隐瞒方式予以庇护的,情节严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市场经营管理者变更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经营期限等,应当通知中国茶叶流通协会。

第三十条条(生效)

本办法经全国茶叶批发市场信息网络会议讨论通过,报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理事会批准后生效。

《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实施效果等待市场检验


日前,本报记者来到昆明市康乐茶城,在某经销店内记者未能看到印有“普洱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茶饼。“现在普洱茶的销路不好,我们主要还在卖一至两年前的存货,已经有很长一段时间没有进货了。”女店主说。

从今年6月1日起,由云南省质监局发布的《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虽然政府部门对普洱茶外包装标准进行了硬性规定,但是由于近两年来普洱茶行情低迷,经销商存货基数大的现状不禁让人产生疑问:茶商会如何看待《办法》?《办法》能够有效实施吗?为此,记者走访了相关人士。

在一家茶店内,销售人员告诉记者:“管理部门要求普洱茶产品使用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这些工作应由普洱茶生产企业负责,与销售商没有任何关系。”

该销售人员还告诉记者,国家标准对提升和规范普洱茶的品质肯定是有帮助的,但具体效果还得看相关部门的执行力度。“目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对普洱茶的质量影响尚未显现出来,《办法》出台后能产生怎样的效果还有待市场检验。”

2005年至2007年普洱茶热炒期间,不少投资商投资兴办普洱茶厂,产量的迅猛上升使得市场上的普洱茶质量良莠不齐,假冒伪劣产品大量出现。为规范普洱茶产业,云南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办法》,以保证普洱茶的品质。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公告,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涵盖云南昆明市、普洱市、西双版纳州、德宏州、临沧市等11个州市所属的639个乡镇。《办法》要求普洱茶必须以适制普洱茶的云南大叶种茶作为原料,并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内采用特定工艺制成。

据了解,《办法》实施后,普洱茶原来的包装标志将改变,包装注明的茶叶生产产地至少要标注到州、市一级,通常要求要具体到县、乡、企业。从今年7月1日开始,新包装上必须使用新的执行标准号,并有详细的产地标志,无产地标志的普洱茶将不允许上市流通。

业内人世认为,普洱茶复兴有待多种措施推进,《办法》将有助于云南普洱茶产业复兴,只是这种作用不可能立竿见影。云南茶业协会副秘书长方可认为,要真正实现普洱茶复兴还得靠质监等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力度,采取多种促进措施。

方可表示,普洱茶市场出现暂时低迷的情况,不是因为普洱茶本身存在什么问题,而是在普洱茶的生产和市场运作上出现了一些不够理性的状况。过度宣传普洱茶的收藏价值、投资价值,使普洱茶失去了正确的定位,虚高的价格造成了普洱茶市场暂时的疲软。

“普洱茶经过前几年的热炒后,在国内市场中的认知度和覆盖面都得到了大幅增加,普洱茶以其独特的功效和优越的品质得到了更多消费者的认可。另一方面,云南的茶树尤其是古茶树大都生长在未受现代工业污染的深山中,以安全、时尚、健康为定位的普洱茶,必然在未来的茶叶市场上赢得越来越多的青睐。”方可说。

方可认为,要实现普洱茶产业复兴,必须加强包括高素质的茶农队伍、善于管理的茶企业管理团队、学有专长的茶叶科技人员队伍以及懂得茶叶营销规律的营销人员在内的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

此外,还需要利用云南拥有的优质茶树资源,在保证普洱茶品质的同时根据市场需求实施多档次开发,以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

绿色食品对农药使用的要求


绿色食品是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绿色食品又可分为A级绿色食品和AA级绿色食品两类。A级绿色食品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包括化肥、农药、食品添加剂、兽药、饲料添加剂等)使用准则和生产操作规程要求,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操作规程要求,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生产资料;而AA级绿色食品的要求更为严格,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肥料、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和其他有害于环境和健康的物质,并按有机农业的生产方式生产AA级绿色食品较A级绿色食品更高于个层次,相当于国外的有机食品。

一、生产A级绿色食品对农药使用的要求

1、严禁使用的农药品种

在作物生长期和贮藏期间严禁使用高毒(包括剧毒) ,高残留或具有三致(致癌、致畸、致突变)的农药,包括生物源、矿物源农药中的高毒品种。还有一些农药因其他原因也在作物上被禁用。其中:DDT、六六六、林丹、甲氧DDT、硫丹、甲拌磷、乙拌磷、久效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甲胺磷、甲基异柳磷、治螟磷、氧化乐果、磷胺、地虫磷、无克磷(益收宝)、水胺硫磷、氯唑磷、硫线磷、杀扑磷、特丁硫磷、克线丹、苯线磷、甲基环硫磷;涕·灭威、克百威、灭多威、丁硫克百威、丙硫克百威、杀虫脒、二溴乙烷、环氧乙烷、二溴氯丙烷、溴甲烷、甲基砷酸锌(稻脚青)、甲基胂酸钙(稻宁)、甲基砷酸铵(田安)、福美甲胂、福美胂、三苯基醋酸锡(薯瘟锡)、三苯基氯化锡、三苯基羟基锡(毒菌锡)、氯化乙基汞(西力克)、醋酸苯汞(赛力散)、五氯硝基苯、稻瘟醇(五氯苯甲醇)、敌枯双24-D类化合物、除草醚、草枯醚、有机合成的植物生长调节剂禁止在所有作物上使用;三氯杀螨醇禁止在蔬菜、果树、茶叶上使用;阿维菌素、克螨特禁止在蔬菜、果树上使用;稻瘟净、异稻瘟净止在水稻上使用;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禁止在水稻及其他水生作物上使用;各类除草剂不能用于芽后(苗后)茎叶处理。以上规定可随国家新规定的公布而加以增添加修;严禁使用基因工程品种(产品)及制剂。

2、允许使用的农药品种

允许使用AA级和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农药类产品(略)、允许使用中等毒性以下的植物源农药、动物源农药和微生物源农药。如植物源农药中的除虫菊素、鱼藤酮、烟碱、植物油乳油、大蒜素、印楝素、苯楝、川楝素、芝麻素等。动物源农药中的性信息素、活体天敌动物。微生物源农药中的农用抗生素井岗霉素、链霉素、多氧霉素、浏阳霉素等。微生物源农药中的活体微生物,如蜡蚧轮枝菌、苏云金杆菌、拮抗菌、昆虫病原线虫、微孢子、核多角体病毒等。允许使用矿物源农药中的硫制剂和铜制剂。如硫制剂中的石硫合剂,可湿性硫、硫悬浮剂,铜制剂中的硫酸铜、氢氧化铜、波尔多液、王铜等。

3、有限制地使用有机合成农药

有机合成农药是指由人工合成,并由有机化学工业生产的商品化的一类农药。对这类农药的使用限制主要在4个方面。

①品种的限制 可以使用在A级绿色食品生产和贮藏过程中的有机合成农药仅限于本文第一部分第1条中被禁用品种之外的品种。②使用次数的限制 每种可使用的有机合成农药品种在一种作物的生长期内只允许使用一次。③施药量和施药安全间隔期的限制 可以使用的有机合成农药在某种作物上的使用必须遵照“”农药安全使用标准和“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一)-(六)”规定的施药量和施药间隔期的规定执行。④在农产品中残留量的限制 有机合成农药在农产品中的最终残留量不能超过“农药安全使用标准”和“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一)-(六)”规定的最高残留是(MRL)的标准。

二、生产AA级绿色食品对农药使用的要求

1、禁止使用的农药种类

禁止使用有机合成的化学农药,包括化学杀虫剂、杀螨剂、杀菌剂、杀线虫剂、杀鼠剂、除草剂和植物生长调节剂和含有有机合成的化学农药成分的生物源、矿物源农药的复配制。禁止使用基因工程品种(产品)及制剂。

2、允许使用的农药种类

①允许使用中等毒性下的植物源杀虫剂、杀菌剂、驱避剂和增效剂。如除虫菊素、鱼藤酮、烟草水、大蒜素、苦楝、川楝、印楝、芝麻素等。②在害虫捕捉器中允许使用昆虫性息素及植物源引诱剂。③允许使用矿物油和植物油制剂。④允许使用矿物源农药中的硫制剂、铜制剂。⑤允许使用A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农药类产品中的其他品种。

3、经专门机构核准可以有限度地使用的农药品种

①活体微生物农药 包括真菌制剂、细菌制剂、病毒制剂、放线菌制剂、拮抗菌制剂,昆虫病原线虫、原虫等。

②农用抗生素 如春雷霉素、农抗120、中生菌素、浏阳霉素、链霉素等。

绿色食品茶开发生产技术


绿色食品茶叶是指产地生态环境(大气、土壤、水质)符合绿色食品生产国家标准,生产过程不使用化学合成制剂、添加剂,产品生产、加工、运输、包装等按特定操作程序运作,产品检测符合特定标准,经国家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机构认定,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茶叶产品。

1 生态环境与园地建设

(1)选择远离城镇、工矿企业,距交通主干线1500m以上,土壤、水质重金属含量不超标,土壤ph值在4.5-6之间,海拔在1600-1800m,周围自然植被好的山地作为绿色食品茶叶开发基地。

(2)按3.33-6.67hm2分片,间留15-20m自然或营造植被隔离带,坡地开垦1.5m宽台面,台面内挖深60cm,宽60cm的种植沟,平地大行距4.5m。9-10月开垦,充分熟化沟内土壤,第二年6月回填待栽植,回填前施人有机底肥2000kg。

(3)地边、道路旁挖坑堆制有机肥、土杂肥,一般1hm2一个坑。

(4)选认可的云抗10号、14号等丰产抗病优良品种进行无性繁殖作为基地种苗,于6月中旬到7月中旬定植。

(5)行距4.5m,株距20cm单株栽植,达到30000-33000株?hm-2。

2 绿色食品茶园管理

(1)栽植茶苗成活后每年行距间种植豆科绿肥,绿肥初花期锄埋于土中。

(2)定型修剪养蓬,分三年完成,待蓬面达1.2-1.5m进入正式投产期,初产期采养结合,盛产期修边打顶保持蓬面1.5m宽幅。

(3)成园铺草,冬季均匀铺10-15em厚杂草,控制地面杂草生长。

(4)有机肥、土杂肥堆制发酵处理2-3周,堆制发酵温度在49℃-60℃进行无害处理,按22 500kg?hm-2施用。

(5)茶园采摘期间养分消耗量大,可补充施用饼肥或绿色食品茶专用肥,避免施用单一肥料。

3 病虫害控制

(1)多次分批及时采摘,减少主要害虫小绿叶蝉取食繁殖场所,拣除病叶虫枝,浅锄防杂草生长,保持茶园清洁。

(2)养殖禽类如鸭、鸡等,虫害严重时放人茶园,控制虫害。

(3)采用灯光、性激素诱杀害虫。

(4)虫害确实造成影响时,采用生物农药(经过认证)进行防治,还可采用自制植物农药防治,如苦皮藤等,但施药后15d方可采摘。

(5)病害采用熬制石硫合剂杀菌,用药后15d才能采摘标准鲜叶。

4 鲜叶采摘管理

适时分级分批采摘,用竹筐装放运输,人厂后摊凉萎调失水,当天人厂鲜叶当天加工,避免鲜叶变质,采摘鲜叶的职工需持健康证上岗。

5 绿色食品茶叶加工管理

(1)绿色食品茶叶做绿茶更直观,市场也比较活跃,初制工艺流程:鲜叶一萎调一杀青一揉捻一抖筛一烘干;精制工艺流程:分筛一切输一风选一拣剔一复烘一拼配包装。萎调鲜叶含水量控制在15%,杀青适中,揉捻适度,条索紧,手掌握紧有茶汁溢出为适度,烘干温度90℃-110℃,复烘后热气散尽分级拼配包装。

(2)每年及季度加工前打扫、清洗消毒厂房、工艺流水线,厂房通风流畅,铅铝制造加工机械禁用。

(3)用木柴等再生能源做燃料,并安装除尘除烟设备。

(4)加工人员持健康证上岗,配备专用工作制服,时常保持加工厂房、机械清洁卫生。

产品经检验,重金属、农药残留、杂质含量符合绿色食品标准时,进行包装,加印绿色食品标志后进人市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