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大叶茶异军突起 拟申报地理标志产品

发布时间 : 2019-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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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茶大叶茶。

3月27日 近日,记者从广东省清远市质监局获悉,南瑶族自治县连南大叶茶已经拟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目前产品已成立申报办公室,正在收集连南大叶茶品种、历史渊源等情况,为启动连南大叶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工作做准备。

连南大叶茶

据了解,连南大叶茶原为野生茶,主要分布在海拔700—1000米之间的山涧峪谷,茶树群落主要分布在连南大麦山镇、寨岗镇、三江镇及其周边市县,并形成了以地方命名的高界茶、黄连茶等。连南大叶茶属乔木型大叶种,树脚围径大者可达100厘米,叶片形态划分为大叶型和长叶型,以大叶型居多,连南大叶茶主要用于制作绿茶和红茶。上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连南大叶茶曾辉煌一时,茶园面积达5400亩,但随后因各种原因导致部分茶园荒废失管。近年来,连南大叶茶重新受到当地政府重视,被列为重点特色农产品扶持发展对象。在2013年广东省第十届名优茶叶品质竞赛中,连南大叶茶成为茶业界的黑马,清嵩牌高山绿茶和大古坳牌红茶均斩获金奖。

据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县通过调研、摸底,掌握了大叶茶生长地理条件、生产情况、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完成了对全县大叶茶主要茶区的样品收集及留样工作。下一步,该县将对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条件,与农业部门、生产种植企业共同起草制定《连南大叶茶质量技术要求》,并对草案进行讨论修订。同时,将加强与清远市质量协会的合作,借助专家团队的力量挖掘连南大叶茶的独特品性,并与相关企业沟通,逐步推进连南大叶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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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以下称日照绿茶),规范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维护日照绿茶的生产经营秩序,确保日照绿茶的品质与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日照绿茶生产、销售以及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日照绿茶是指茶叶鲜叶全部产自日照市的现辖行政区域,并在上述区域范围内按照DB37/T541-2005《日照绿茶》生产的绿茶。

第四条 日照绿茶的保护范围是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43号公告批准的范围,即日照市的东港区、岚山区、莒县、五莲县现辖行政区域。

第五条 成立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由质监、科技、知识产权、农业、林业、财政、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领导,有关茶叶检验、科研机构以及中介组织的专家组成。

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对日照绿茶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发布日照绿茶保护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对日照绿茶产业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调解决日照绿茶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四)指定专用标志的印刷企业;

(五)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专用标志的印刷及使用等有关情况。

第七条 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第八条 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填写《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资料和证明: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二)茶叶鲜叶产地的证明;

(三)生产场所所在地证明;

(四)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符合DB37/T541-2005《日照绿茶》的检验合格报告;

(五)遵守《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承诺书。

第九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绿茶生产者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公告后,发给《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下称专用标志证书)。

第十条 专用标志由国家质检总局所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和“日照绿茶”文字组成。

持有专用标志证书者有权在其生产的绿茶的标签、包装物、说明书、广告上以及相关经营场所使用专用标志,但生产者在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外的车间、分厂、联营厂以及外地分装厂所生产的绿茶,一律不得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一条 专用标志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可直接印刷在包装物上,也可用防伪的专用标志粘贴在包装物上。

专用标志由使用者到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委员会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并将印刷的包装物和粘贴标志的图案、种类、数量以及印刷企业名称向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备案。

使用专用标志的企业应当每年向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报送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生产者只能按专用标志证书所列产品范围使用专用标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专用标志;不得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标识,不得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

第十四条 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日照绿茶的单位和个人,进货时应当验明专用标志证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日照绿茶生产者应当建立绿茶生产、销售台账,建立茶叶基地档案或相应的原料采购台账。

第十六条 日照绿茶的产品质量和品质应当符合DB37/T541-2005《日照绿茶》。产品包装的标识必须真实,应当符合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第十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专用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逐级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 以外地茶冒充日照绿茶的,或以低等级日照绿茶冒充高等级日照绿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或者冒用专用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在茶叶加工过程中滥用添加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接受举报单位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查处举报案件收缴国库的实际罚没款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每起举报案件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一条 从事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商业秘密。违反规定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思南县:生态茶产业异军突起


生态茶是一种新型的茶叶生产模式,属于生态农业的范畴。生态茶是在传统农业的基础上,运用生态学、生态经济学的原理和系统科学方法种植出来的茶叶。思南县是我国四川省的一个行政县,该县拥有悠久的茶叶种植历史,近年来,当地一直致力于发展生态茶生产,如今已经颇具产业规模,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生态茶生产基地

随着气温的逐渐回升,思南县12万亩投产茶园陆续吐露新芽。3月8日,在思南县许家坝镇长青种养专业合作社生态茶园基地,合作社的技术工人们正在对今年新来的采茶工人进行春茶采摘技术要领培训。在采茶现场,50多名采茶能手正在忙着采摘嫩嫩的春芽,茶农们手托茶盘、腰挎茶篓,一双双巧手上下翻飞。

家住许家坝镇杨家山村马家组43岁的肖文桃有着多年的采摘经验,每年的春茶开采,她都会与村邻一起上山采茶,“基地采出的茶青卖30元一斤,我们一天可以挣160元左右。”肖文桃说。

长青种养专业合作社2200亩茶园已全部投产。据该企业负责人介绍,今年开年以来,春季气温都比往年偏高,茶园长势好,发芽多,为了保障茶农和采茶工的利益,农户茶青按照每公斤160元进行收购,基地采摘的茶青以每公斤60元收购。

据了解,近年来,思南县按照集聚资源、合理布局、规模发展、板块打造、整体推进的发展思路,强势推进茶产业发展。今年全县已有12万亩茶园进入丰产期。

为了提高春茶的下树率和产出率,思南县相关部门提前对茶园进行了管护,对采摘工人进行了培训,并帮助企业筹集资金收购茶青,以此来保障茶企、茶农、专业合作社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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